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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卖家欺诈

2022-01-06 法律服务网 778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原告周某与被告王某签订了《二手车辆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王某以8万元成交价将一辆小轿车卖给周某,该二手车系王某在2019年初于4S店购入,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一些基本情况等,另外,王某在微信上向周某口头承诺车辆并未发生过重大事故。合同签订后,周某如约支付了购车款,并将涉案车辆所有权进行了变更登记。没想到,周某在2021年9月将车辆送去保养时,被4S店告知该车的众多零件被更换过,且发动机舱、驾驶舱零件均更换过,可能发生过重大事故。周某遂去保险公司查询相关记录,发现该车确在2020年5月发生过重大的交通事故,更换了60处零部件,产生了6万元的维修费用。原告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由被告王某返还其购车款8万元。

【律师说法】
本案中,王某作为二手车出卖方,在出售涉案车辆时,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如实向买方提供车辆的真实情况和信息,王某不仅未告知,还欺骗买方周某,提供了车辆未发生过重大事故的虚假信息,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对于二手车买方周某而言,其对车辆可能存在的损耗有合理预期,但是车辆发生过更换60处零部件的重大交通事故,必然对交易价格产生影响,甚至影响到周某的购车意向。因此,王某的欺骗足以诱使游某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该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卖方以欺诈手段使买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购买发生过重大事故的二手车,受欺诈的买受人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撤销周某与王某签订的《二手车辆买卖合同》;王某向周某退还购车款8万元。

【法律适用】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车辆的使用、修理、事故、检验以及是否办理抵押登记、交纳税费、报废期等真实情况和信息。买方购买的车辆如因卖方隐瞒和欺诈不能办理转移登记,卖方应当无条件接受退车,并退还购车款等费用。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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