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8 法律服务网 1477
校外培训是学校教育的补充,对于满足中小学生选择性学习需求、培育发展兴趣特长、拓展综合素质具有积极作用。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违背教育教学规律和素质教育要求的“应试”培训,裹挟家长被动参与并成为普遍趋势,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和招生入学秩序,增加了学生过重课外负担,加重了家庭经济负担,人民群众反映十分强烈。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提出了四条工作原则。
一是依法规范。必须将校外培训机构纳入法制的轨道予以管理。具体就是要依法依规对校外培训机构进行审批登记、开展专项治理、强化日常监管,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培训业务和相关活动,自觉维护中小学生及家长合法权益。
二是分类管理。鉴于不同类别的校外培训作用不同,在具体政策上必须区别对待。具体就是要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要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三是综合施策。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是系统工程,必须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既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又同步改进中小学教育教学,提高学校教育质量和课后服务能力,强化学校育人主体地位,积极推动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做到标本兼治、务求实效。
四是协同治理。规范校外培训秩序涉及方方面面,必须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协作,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形成综合治理合力,确保积极稳妥推进。
《意见》关于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标准提出了这些基本要求:
《意见》强化了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把标准制定权交给了省级,要求省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订校外培训机构设置的具体标准。
但同时,为了确保最低门槛,对各地标准提出了底线要求。
一是场所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符合安全条件的固定场所,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
二是师资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培训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是管理条件方面,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正确的办学方向。必须有规范的章程和相应的管理制度,明确培训宗旨、议事决策机制、办学资金、保障条件、业务范围和服务承诺等。
《意见》提出了这些措施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审批:
针对当前不少机构证照不全、脱离监管的现状,《意见》提出要“先证后照”,要求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并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才能开展培训。已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如不符合设置标准,应当按标准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同时,《意见》明确提出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校外培训机构在同一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均须经过批准;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的,需到分支机构或培训点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确保所有校外培训机构都纳入监管范围。
《意见》提出了这些措施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培训行为:
《意见》从校外培训的核心环节入手,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特别是学科知识类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培训的内容、时间、班次、进度、形式、宣传、收费等都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细化培训安排。校外培训机构开展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域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营业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
二是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应实事求是地制订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杜绝培训内容名不符实。不得以暴力、逼迫等手段强迫学生接受培训。
三是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的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意见》提出了这些措施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日常监管:
日常监管至关重要,《意见》着重健全校外培训机构日常监管机制,明确各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通过落实年检年报和公布黑白名单等制度,强化对校外培训机构的全过程监管。
一是完善日常监管。要求各地切实加强对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日常监管,落实教育、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机构编制、民政部门、公安、应急管理、卫生、食品管理部门、网信、文化、工业和信息化、广电部门等各部门职责,健全监管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是落实年检年报制度。提出县级教育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开展年检和年度报告公示工作。对经年检和年报公示信息抽查检查发现校外培训机构隐瞒实情、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办学,或不接受年检、不报送年度报告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是公布黑白名单。全面推行白名单制度,对通过审批登记的,在政府网络上公布校外培训机构的名单及主要信息。要求各地建立负面清单,对已审批的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同时,将黑名单信息纳入相关信用系统及平台,严肃对相关企业的惩戒。
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同时,《意见》对学校提出了这些要求:
解决培训热问题,必须要内外联动,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学校教育主渠道作用,提高学校教学质量,让学生在校内“吃饱吃好”,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后服务,解决好课后三点半问题,减少学生不必要的课外培训,为此《意见》提出了三点要求。
一是提升教学质量。要求中小学校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发布的课程方案、课程标准和学校教学计划,开足、开齐、开好每门课程,严格规范教育教学行为,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对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要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
二是严明入学纪律。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三是做好课后服务。要求各地要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完善政策,普遍建立弹性离校制度。中小学校要努力开辟多种适宜的途径,帮助学生培养兴趣、发展特长、开拓视野、增强实践,不断提高课后服务水平。进一步完善了课后服务保障机制,提出各地可根据课后服务性质,采取财政补贴、收取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筹措经费。同时,为保障家长和学生的自主权,特别强调中小学生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和家长自愿选择,严禁各地以课后服务名义乱收费。
怎样确保各项工作要求的落实?
充分发挥《意见》的作用,关键是在落实,为此《意见》也提出了具体的落实举措。
一是健全工作机制。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涉及方方面面,政府必须要负主责,要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制订详细的工作方案。要充分发挥相关行业协会作用,注重多方联动,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做实专项治理。要求各地开展好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摸排,认真建立工作台账,完善分类管理,对存在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逐一整改到位。要加大工作督促指导力度,通过开展自查、交叉检查、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专项治理取得实际成效。
三是强化问责考核。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对地方政府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工作的督导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有关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建立问责机制,对工作不力的地方及相关责任人要进行严肃问责。工作不力的县域,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和优质均衡发展评估认定;已经通过认定的,要下发专项督导通知书,限期整改。
四是重视宣传引导。要求各地通过多种途径加强政策宣传解读,使改革精神、政策要义家喻户晓。通过家长会、家长学校、家访、专题报告等形式,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对表现突出的校外培训机构给予宣传,引导校外培训机构增强社会责任担当,强化自我约束。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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