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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广告成了一纸空谈?

2018-08-24 法律服务网 1895

在人潮涌动的小巷街边,立着一根根的水泥电线杆,而电线杆上也经常贴着些小广告和一些招聘广告又或者是一些办证电话。在电线杆上我们也很常见到一些寻人启示,而在寻人启示里面也有写提供多少金额奖金的内容。但是往往在提供了线索之后,发布的人又不愿意给付相应的报酬了。

有奖寻物启事

一名女士于1996年3月5日丢失一个提包,内有现金10万元,各种票据等计款8万余元,发现后,立即在电视台和有线广播电台连续播发寻物启事,声称对拾到并归还者给付1.5万元报酬。10天后,一名男士在回家的路上拾到该提包,当即前往女士指定的地点,要求女士在接受提包的时候,必须兑现给付1.5万元的承诺。女士否认自己的承诺,只同意给付2000元;经有关部门调解,女士只同意提到1万元,故男士以女士不兑现承诺给付1.5万元为由,坚持不返还提包。女士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女士给付男士1.5万元,男士将拾得的提包返还女士。

出尔反尔,不守承诺

案例中,法院判决采取的是契约说,在女士丢失手提包以后发布了悬赏广告,而完成广告内容的人并非指定的人,是针对全社会公民的,即指向不特定人群,男士作为拾得者来说,按照广告内容履行了归还的义务,双方合同订立生效,在男士已经履行了的情况下,女士作为合同的另一方应当履行她的给付奖励的责任,完成合同。

但是由于在我国法律上,对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没有明确的界定,在理论界有两种学说,从而导致悬赏广告在实际实务中的处理结果各有不同。

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采取的是契约说的理论,认为悬赏广告是一种契约。在我国法律上契约视为了唤起不特定的人与其订立合同,一旦当不特定的人完成了特定的行为,合同即为成立。当合同成立之时,合同双方应当履行合同里的责任与义务。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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