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4-01 法律服务网 1102
【案情简介】
2020年,蒋女士在做整形美容手术时昏迷,涉事整形医院一次性赔偿360万元,其父母决定拿一百万元用于治疗,经过救治,蒋女士处于浅昏迷状态,老公将其接回家。3月9日,四川资阳,针对是否继续救治蒋女士,其父母和丈夫间产生分歧。蒋女士母亲与丈夫严某就是否继续进行医治争吵。医生表示,治疗比不治要好,蒋女士恢复需要奇迹。丈夫表示“医不好就不要医了”
【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律师说法】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人身损害赔偿属于个人财产其丈夫不能以个人主观意愿医不好了就不要医来占有该部分赔偿款及挪用该笔赔偿款,而应该用于利于被监护人的就医及救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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