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6 法律服务网 1601
【案情简介】
2019年3月,男子李某与女子王某经人介绍相识。后李某提出结婚遭拒,于是他多次到王某的家和单位,用言语胁迫对方与他结婚。2021年1月18日,王某被迫与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王某拒绝与对方共同生活,李某拉拽和推搡王某致其局部淤青。随后,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婚姻关系。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撤销权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第一百九十九条 【除斥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律师建议】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其近亲的生命、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构成胁迫结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院判决】
在本案中,王某主观上不同意结婚,李某以对王某的生命及名誉为要挟迫使王某违背意愿与其结婚,构成胁迫结婚,王某在未超过一年撤销婚姻的除斥期间提出撤销与李某的婚姻关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故依法判决撤销王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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