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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甥贱卖了舅舅价值120万的房子,被判赔70多万,究竟怎么回事儿?

2021-03-10 法律服务网 1166

【案件回顾】

郑伯的儿子常年居住国外,随着郑伯的年纪越来越大,儿子考虑将父亲接至国外生活。于是郑伯委托自己的外甥阿才代他出售其名下的房产,阿才出于亲情方面的考虑,便接受了委托,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并做了公证。2017年7月,阿才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郑伯事后才发现外甥将房子卖的太便宜了,市值120万元左右的房子竟被以不到三折的超低价卖了,已经严重低于市场价格。而外甥则认为自己并没有做错,没有收舅舅一分钱,只是出于帮忙。郑伯无奈之下将自己的外甥诉至法院要求阿才赔偿房子折价出售造成的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立案后,首先对房产按照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价格约为110余万元。审理后认为阿才作为受托人,受郑伯的委托出售房产,应当尽到必要审查注意义务。而阿才出售的房产价格与评估价相差近三倍以上,未正当履行委托事务,因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法院作出最终判决,支持原告郑伯的诉讼请求,被告阿才支付损失70多万元。

【律师说法】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有偿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处理事务时只要有过错,并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在无偿的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在一般过失的情况下并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在故意和重大过失的时候,才需要承担。所谓重大过失是指一般人对该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都能预见到,而行为人却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致使了损害后果发生。

【法律适用】

《民法典(合同编)》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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