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0 法律服务网 2033
【案件回顾】
2019年3月25日,杨某通过司法拍卖购得一处门面房,执行法院于2019年4月8日裁定房屋归杨某所有,并于当天将裁定送达。该房屋于2019年11月21日办理产权登记至杨某名下。之后杨某去收房时才知道这套门面之前一直是由赵某承租,自2018年起一直没交租金至2020年4月9日搬离一直没有交过房租。期间杨某一直索要2019年4月8日之后的租金,赵某虽承认其未交租金,但是却称自己应于2019年11月21日起向杨某交纳租金,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赵某于2019年4月8日时就已经取得了房屋所有权,其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所以赵某应当支付自2019年4月8日到2020年4月9日期间占有房屋的使用费。赵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法律适用】
《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二十九条 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律师说法】
对于正常的房屋买卖来讲,所有权一般是在房地局办理产权登记时取得,但对于法拍房而言,却有不同。在本案中,杨某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为执行法院送达裁定文书时,即从该日起,租客就应该向新房东支付租金,租金的标准应按照原合同执行。律师提醒,在购买不动产之前,一定要先了解清楚房屋的基本情况,是否有租客以及租金的交纳情况,保障好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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