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04 法律服务网 1955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29日,北京某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将其拥有著作权的电视剧《奋斗》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宁波某通信公司。2008年10月24日,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申请北京市某公证处对从其互联网上下载网页的内容及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北京市中信公证处的(2008)京中信内经证字11560 号公证书载明:打开计算机,在计算机桌面新建一个名为“某电视台.doc”的文件夹,打开IE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http://www.**iptV.com”,进入“某网络电视”页面,单击“公共信息查询”按钮,进入下一页面,单击“查询”按钮进入下一页面,单击“电影”按钮,进进入下一页面,在页面中的“搜索电影”栏中输人“奋斗”进入页面,页面中的左侧图片下方出现“播放器列表正在加载中请稍等”,然后进入播放。2009年1月,宁波某通信公司以四川某电视台侵犯其网络传播权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8000元。
四川省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某电视台所办的网站在线播放电视剧《奋斗》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网站是直接播放还是仅提供链接服务。宁波某通信公司提供的证据表明:电视台网站页面上显示有在线点播服务器(来源:土豆网),在进行观看时能明确知道其观看视频的内容来源于土豆网站。电视台所办的网站不是提供宁波某通信公司所诉视频内容的网络服务者,而只是提供了与提供内容服务的土豆网站的链接服务者,作为提供实现互联网信息互联、信息资源共享技术手段的网络链接服务者,没有审查所链接的网站提供的内容权利合法性的义务。而本案宁波某通信公司在诉讼中对于电视台所链接的网站提供的有关服务内容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没有明示,且电视台对该链接的土豆网站所提供的服务内容也不知是否存在侵犯著作权。法院判决驳回宁波某通信公司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起上诉,请求撒销原判。上诉称:电视剧《奋斗》在某电视台主办的网站上播放时,没有发生任何网址的变化,不存在任何链接情况,故原判决认定电视台不构成侵权错误;电视台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某电视台答辩称:电视台虽在其所办的网站上播放了《奋斗》,但该电视剧不在其服务器上,而是来源于土豆网,其提供该电视剧的播放方式为链接方式,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在播放该电视剧页面显示“在线点播服务器来源于土豆网”的信息,但是,该信息只能证明其信息来源问题,而不能证明其提供链接通道的服务,且在播放该电视剧时,该页面的地址栏没有发生改变,仍然为电视台的厨站,用户不能明确知道自己已经脱离了先前进入的网站,转入了他人的网站观看演电视剧,故电视台的行为已经不是仅仅提供链接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把加工处理后的信息提供给用户。电视台不能证明其播放具有合法授权,其播放行为已经构成侵权。2009年11月12日,法院依法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某电视台赔偿宁波某通信公司经济损失 6000元。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以链接的方式传播他人作品是否构成对信息网络权的侵犯。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快速发展,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日渐增多。网络侵犯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要表现形式大致可以分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网页设计侵权、链接侵权、下载侵权、网络抄袭与剽窃等。其中,链接侵权主要是针对一些网络运营商而言。链接又称超文本链接,是指设链者在自己的网页上设置各种图标或者文字标志,当互联网用户单击链接标志按钮时,计算机就自动转向预先储存好的网址。在当今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网络链接技术是实现资源共享的最重要最普遍的一种方式,互联网网发展到今天,可以毫不夸张地说,没有网络链接就没有互联网,没有网络链接互联网就没有生命力,链接技术是互联网的坚实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
着互联网上的行为就可以超脱于法律之外,不需要遵循法律规则和市场经营准则。一个网站可能有许多“分页”,按照链接目标页不同,链接通常分为“外链”和“内链”两种。外链又称普通链接,它链接的对象是网站的首页,这时屏幕上显示的是被链网站的全部内容,用户明白地知道:他已经从一个网站跳到另一个网站上。按照目前法律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外链”,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内链又称“深度链接”,它与普通链接的区别是;链接标志中储存的是被链接网站中的某一页而不是该网站的首页。当用户单击链接标志按钮时,计算机就会自动绕过被链接网站的首页,直接指向具体内容页。此时如果该内容页上没有被链接网站的标志,则用户就会被蒙在鼓里,还误认为停留在原来的网站上在深层链接中,当被链网站内容发生侵权时,对于设链网站而言,只能从明知或应知的角度来判定设链网站的链接行为是否具有主观过错,承担帮助侵权的责任。此外,深层链接使得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利益从被链接网站转移至设链网站,因此设链网站可能构成对被链接网站的不正当竞争。
本案中的被告某电视台为其网络用户提供的即是一种深度链接行为。在播放该电视剧时,该页面的地址栏没有发生改变,仍然为电视台的网网站,用户不能明确知道自己已经脱离了先前进人的网站,转入了他人的网站观看该电视剧,故电视台的行为己经不是仅仅提供链接通道服务,而是直接参与了相关信息的加工处理,并把加工处理后的信息提供给用户。电视台主观上具有过错,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由于宁波某通信公司未举证证明因电视台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电视台的违法所得,故法院采取法定赔偿的方式,并综合考虑到本案的价值、市场影响、电视台网站的影响力、主观过错、侵权情节和后果等因素,以及宁波某通信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律师费等费用的合理部分,酌情确定电视台承担赔偿数额为 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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