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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拖欠工资,能获得什么赔偿

2020-12-08 法律服务网 1120

钟先生在2010年6月23日入职一家科技公司,入职后经常被调至一家电子公司工作,至今工作了10年,钟先生一直努力工作,认为自己努力工作一定能得到领导的器重,谁知这家电子公司竟然无故拖欠工资,经协商无果后,钟先生只能经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权益。

【用人单位应该承担哪些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电子公司无故拖欠员工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规定,钟先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电子公司应该赔偿员工钟先生10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最终法院判决:

1、电子公司向钟先生支付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6月23日期间工资差额1099.91元。

2、电子公司向钟先生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4468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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