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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屋的买卖合同,有效么?

2020-12-04 法律服务网 1294

甲方(被告)与乙方(原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一份,相关约定为:乙方购买甲方位于某村房屋,用途为民用住宅,约定建筑面积为240.14平方米,总价款为100万元;乙方于2014年10月8日向甲方支付房款50万元,于2015年2月16日支付50万元;该房屋于2015年5月31日交付使用;该房屋交付乙方后,产权即归乙方所有,条件具备时,由甲方统一为购房者与村民一起办理房产归属证书。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4年10月7日、8日通过pos机转账向被告支付购房款合计50万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收据并加盖村民委员会房屋销售专用章,但此后未向原告交付房屋。
诉讼中,原告(乙方)主张被告隐瞒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并提交宣传册一份欲以证明。


【甲乙之间的合同有效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律师分析】

本案中,房屋买卖合同载明的房产,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产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原告亦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故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依法被认定为无效。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宣传册无法直接证明被告故意向其提供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虚假事实。同时,原告作为非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相应房屋,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标明预售许可证号,原告应当产生合理怀疑并进行询问,其未提供证据证明已尽必要注意义务,或在其询问时被告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致其陷入错误意思表示。
无法认定被告在本案中构成故意隐瞒,原告要求被告承担x万元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被告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与原告签订合同,致协议无效,应返还原告已付购房款x万元,并对其所受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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