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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转卖银行卡,却发现卡中多出60余万……

2020-12-01 法律服务网 1337

2020年 9月,家住武汉的小曾碰到了余某,余某声称自己收购银行卡,小曾的卡如果不要的话,其按一张600元的价格收购。小曾想了想,又看了看自己空空如也的口袋,立马办去银行办理了3张卡,同时还附带办理了三张电话卡,全部交予余某,并收取了1800元的报酬。

小曾尝到甜头后,又拉着自己两个朋友先后办了3套卡,全部卖给了余某。余某支付报酬后,称两个月之后三人就可以去银行办理挂失了。在等待过程中,三人逐渐发现余某是专门收卡的,其用途便是网络赌博团伙洗钱。

但三人因贪心并未在意,直到几周后,三人去银行补办银行卡时,发现某一张卡中多出来62万余元。经过商量,三人决定用这笔钱快活一下,遂花费了8万多用于购买手机、衣物及日常消费。

然而,三人消费没多久,余某便打来电话威胁还钱,三人立马将所购得物品变现还上,但余某仍然不依不饶。最终多次受到威胁的三人选择报警。

【余某及其团伙涉嫌什么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四项:“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一条:“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依据上述规定,余某及其团伙多次收买他人银行卡,用于收取网络赌博中取得的资金,并掩饰、隐瞒该笔资金,其行为首先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其次涉嫌洗钱罪。

【小曾三人涉嫌什么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小曾三人明知余某使用其银行卡是用于网络赌博诈骗活动,仍然出借,该行为构成为余某团伙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不论盗窃的是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还是诈骗得来的赃款,都属于盗窃。因此小曾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刷卡用于生活消费,该行为应涉嫌盗窃罪。

【事件评述】

目前,公安机关正在进行“断卡”行动,任何出租、出借、出售银行账户(卡)的行为都涉嫌违法犯罪,若还存在此类行为,请立即注销账户,否则将面临公安机关的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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