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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该怎么继承?

2020-12-04 法律服务网 1820

刘建民与宋丽华于1957年结婚,婚后无子女,先后收养刘杰为养子,刘玉为养女。刘杰成年后娶妻韩梅,生女刘甜甜,夫妻俩有积蓄60000元。刘玉婚前有个人财产3000元,1992年与宋双结婚,生子宋宇。1996年6月刘杰外出时溺水而亡,死后未分割财产。1996年8月刘建民到某公证处立遗嘱一份,其内容为:我与妻共有私房6间,存款20000元,我死后属于我的3间房由刘玉继承,刘甜甜继承属于我的10000元存款。后因刘建民无法忍受刘甜的生活作风,又以公证形式变更遗嘱为:我死后属于我的三间房和10000元钱全部归刘玉继承。
1996年11月,刘建民、刘玉一起死于煤气中毒,但死亡先后时间无法确定。


【争议焦点】
(1)刘杰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2)刘建民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3)刘玉死后其遗产应由谁继承?如何分割?

(4)若刘建民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刘甜甜能在刘建民死后遗产中分得多少遗产?

 

【律师说法】
(1)根据《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故先划分出刘杰的遗产为其夫妻财产60000元的一半,即30000元。又根据《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故刘杰的遗产由韩梅、刘甜甜、刘建民、宋丽华四人各继承7500元。

(2)刘建民的遗产有3间房屋、存款10000元及继承刘杰的遗产7500元。依变更后的公证遗嘱,3间房屋及10000元的存款由刘玉继承,由于刘建民与刘玉一起死亡于煤气,无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刘建民先死,其遗嘱的财产归于刘玉的遗产。

(3)刘玉的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宋丽华、宋双和宋宇继承。刘玉继承所得遗产为其与宋双的夫妻的共同财产,应先进行分割。因此,属于刘玉的遗产有:房屋1.5间,婚前存款3000元,继承刘建民10000元中的一半5000元,这些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均分。

(4)民法典实施前,若刘建民用自书遗嘱变更前立公证遗嘱,则其后立的自书遗嘱无效,执行其前立遗嘱;若民法典实施后,则其自书遗嘱有效,按照更改后的遗嘱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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