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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万元购置上海6套别墅,20年后,获赔1220万

2020-11-17 法律服务网 1152

秦先生是一名浙江商人,上世纪90年代,因其公司需要扩展业务,遂花了276万元全款购买了位于上海的6套别墅。就在秦先生与房地产公司刚刚办理完两套别墅的过户手续时,自己的公司突然出现经营危机,秦先生无心继续办理剩余四套别墅过户手续,便匆匆赶回外地处理公司事宜,可谁知这一过就是20年。

2013年,秦先生重整旗鼓,回到上海准备入住时,却发现剩余的4套别墅都被房地产公司转卖给别人了。秦先生遂起诉房地产公司至人民法院并要求其赔偿损失。那么该案件中秦先生是否能够要回剩余的别墅?其损失又该如何认定?

【剩余别墅是否能要回?】

秦先生与房地产公司与1993年签订的《别墅转让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应为有效。协议签订后,房地产公司应秦先生要求办理了两套别墅的过户手续,但之后未交付剩余四套别墅,且未催告秦先生受领该四套别墅,并将四套别墅二次出卖给不知情的其他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之规定,由于现住在剩余四套别墅的业主当时购买时不知情,已支付当时合理的价款,并依法进行产权过户,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因此秦先生无法要回剩余的别墅,只能要求房地产公司进行赔偿损失。

【损失该如何认定?】

按照1993年房屋价格标准看,秦先生购买的别墅平均为3000元每平方米,每套别墅面积相同都为194平方米。但2013年的当地房价已升至每平方米16000元到21000元左右。那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是明显有失公平的。

一审法院最终认定,房地产公司败诉,应赔付秦先生四套别墅金额共计1220万元。房地产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判决房地产公司仅需赔偿150余万元。秦先生遂申请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再审法院最终决定维持一审判决,由房地产公司赔付秦先生1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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