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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白嫖!江苏一原警察嫖娼后反威胁卖淫女,勒索10000元

2020-11-18 法律服务网 4173

2020年6月18日晚,时任常州市某派出所民警的方某某在某居民楼内进行嫖娼活动。嫖娼结束后,方某某为勒索财物,向宋某某亮出警官证表明自己的身份,并以宋某某卖淫为由,威胁要将其带回派出所进行处理。

此时宋某某向方某某求饶,并提出向其支付10000元“私了”。方某某随后收取了宋某某的微信转账10000元。后方某某为寻求刺激,再次与其发生了关系。

案发后,方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并将赃款全额退还取得谅解。那么方某某的行为分别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嫖娼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依据上述规定,方某某与宋某某在其住所发生第一次关系应属嫖娼行为。依法应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敲诈勒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依据上述规定,方某某在第一次嫖娼结束后,为勒索财物,便以自己民警的身份恐吓宋某某,并威胁要将其带回公安机关处理,迫使宋某某提出支付10000万以求不被处理。方某某的上述行为已经涉嫌敲诈勒索罪,同时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方某某属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情形。

【强制猥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方某某在收取宋某某支付的10000元后,为追求刺激,便利用宋某某的恐惧心理,胁迫其再次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涉嫌强制猥亵罪。

【事件后续】

目前,案件由常州市公安局钟楼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方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3日向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方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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