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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非法开采的海砂能否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2020-11-16 法律服务网 5320

2019年8月16日凌晨,揭阳海警局在惠来某海域查获一艘运输无合法来源手续海砂的船只,当场抓获涉案人员20人,查封海砂约2万吨。经查,江某为非法牟利,与卖家事先沟通购买事宜,并出资租赁船只及雇佣他人前往某海域购买一批非法开采的海砂,企图运回倒卖。案发后,江某为逃避法律制裁拒不到案,随后于2019年11月19日被捕。

本案的焦点在于非法开采海砂是否能认定为非法采矿?运输非法开采的海砂是否能够认定为非法采矿?

【焦点一:非法开采海砂能否认定为非法采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符合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和本解释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以非法采矿罪定罪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且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挖海砂的行为属于非法采矿。

【焦点二:倒卖、运输非法开采的海砂能否认定为非法采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实施前款规定的犯罪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依据上述规定,江某在运输海砂时事先与卖家通谋,明知该海砂是卖家非法开采,仍选择运输回港倒卖,该行为可认定为明知是犯罪所得的矿产品而予以转移、收购,应当以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法院判决】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近日宣布判决,被告人江某因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涉案海砂没收上缴至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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