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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院护工与女患者发生关系致其怀孕!能否认定为强奸?

2020-11-12 法律服务网 1236

河北魏县的小张与娜娜于2019年10月登记结婚。小张在结婚前就曾听说娜娜精神“不太正常”,但由于爱慕之情并未在意。婚后不久,小张及其家人便发现娜娜出现了不吃饭、不睡觉等一系列不正常的举动。无奈之下,小张一家人决定将娜娜送往当地的精神康复医院进行治疗。

三个月封闭式治疗后,由于家庭条件受限,出不起更多的治疗费用,娜娜出院了。但小张没想到的是,自己三个月没见到的妻子,却被查出怀孕50天。

小张及其家人前往医院讨要说法,此时一名康复医院的男护工郭某表示自己与娜娜发生了关系,但两人系自愿,且医院方面也给出了娜娜属于间歇性精神病,在院治疗时病情有所好转的结论。

那么就娜娜怀孕一事,郭某和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郭某是否涉嫌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依据上述规定,强奸罪指的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本案中娜娜患有间歇性精神病,具有争议的部分就是娜娜与郭某发生关系时,其精神状态是否正常。若娜娜当时发病,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备相应的承诺能力,也不存在自愿与其发生关系的说法,此情形郭某涉嫌构成强奸罪;若娜娜当时未发病,且本人同意的情况下与郭某发生关系,则郭某不构成强奸罪。因此首先要对娜娜的精神状况进行鉴定。

【医院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医院作为娜娜三个月治疗期间的管理人,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娜娜在治疗期间与护工发生关系并怀孕,医院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事件后续】

目前当地警方与卫健部门都已介入调查,医院也已扣除郭某三个月工资并将其开除。具体情况还需等待当地警方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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