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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试用期合法权益相关问题

2020-11-16 法律服务网 1736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招录劳动者时,为彼此考察而设定的一段期限。但许多劳动者对于试用期的概念不明确、认识不充分,导致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部分劳动者甚至连如何维权都不知道。本文将着重阐述关于用人单位约定试用期的不合理情形,并给出相应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意见。

【试用期不给签劳动合同】

部分用人单位为逃避法律责任,在劳动者试用期内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待试用期满后,便以各种借口将劳动者辞退。常见的操作是用人单位提出“先试用,后签合同”的方案,称试用期满后便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一到,用人单位因没有合同约束,可轻松辞退劳动者且无须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依据上述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试用期,但不允许先试用后签订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后仍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

【试用期不缴纳社保】

用人单位试用期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或者少缴的情况比较普遍。一般用人单位都是待试用期结束后,劳动者转正再开始缴纳社保。这种看似合理普遍的情况,实际上也是不合法的。

【律师说法】

《社会保险法》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依据上述规定,试用期内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试用期属于劳动合同中的一部分,因此用人单位必须缴纳社保。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补偿金。

【试用期工资低或无工资】

部分用人单位招收劳动者后,表示试用期无工资或仅发放“补贴”,劳动者为争取岗位、急于表现自己便被迫选择接受该条件。实际上试用期间用人单位不发放或少发放工资也是违法的。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依法享有不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约定工资的80%的权利,同时还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也就说试用期不仅可以拿到工资,还不会很低。

【无理由延长试用期】

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自身利益,想尽理由来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如试用期表现不佳、业务掌握不熟练等等,通过这种方式来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依据上述规定,劳动合同只能约定一段试用期,且试用期不能随意延长。延长试用期实际上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条款的行为,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未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单方延长试用期的决定是无效的,此时用人单位不能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相关规定需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首先,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试用期相关规定的,由行政部门对其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其次,试用期中违法约定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照违法约定已履行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最后,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克扣劳动者报酬,劳动者有权要求单位补足,同时还可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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