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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人员挪用400万公款网络赌博,一审获刑10年

2020-11-02 法律服务网 1846

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饶某,利用其操作单位网银令牌的职务之便,在一年时间内挪用公款200余次,金额396万元,用于网络赌博。

据调查,2019年1月至2020年5月,饶某先后转出267笔、累计465万余元资金到其个人银行账户。饶某从中挪用公款396万余元用于网络赌球,至今仍未归还。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刑法规定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对象为“公款”,对于何为公款法律虽没有直接规定,但刑法第91条对于公共财产的范围给出了明确规定,具体为“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显然公款为公共财产的货币形态。而挪用公款罪的犯罪客体,一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二是国家的财产管理制度;三是公共财产的使用权。

饶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单位公款用于网络赌博,其行为不仅违反国家财经管理制度,显然也侵犯了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涉嫌挪用公款罪。

【法院判决】

宁都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饶某有期徒刑十年,并责令其将所挪用的资金归还受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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