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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将房产1元卖给孙子,奶奶怒告老伴

2020-11-02 法律服务网 1205

蔡老伯和梁老太系夫妻,小蔡是他们的亲孙子。蔡老伯于2002年购买了了一处房产并登记在自己名下。2017年,蔡老伯与孙子小蔡签订合同,约定将房屋按整套出售并计价,房款总额为1元,随后将该房屋登记至小蔡名下。梁老太得知此事后,认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蔡老伯无权单独处置,遂起诉至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蔡老伯与小蔡签订的合同无效,小蔡将涉案房屋的产权恢复登记至蔡老伯名下。

【律师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之规定,该房产是蔡老伯在与梁老太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因此对于该房产蔡老伯与梁老太有平等的处理权,蔡老伯私自将房产卖给孙子,实际上违反了上述规定。同时该房产以1元的价格卖给孙子小蔡,房屋售价明显远低于市场价值。其爷爷与孙子之间的合同不适用善意取得。故该项买卖行为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判决】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蔡老伯与小蔡签订的合同无效,小蔡需将涉案房屋恢复登记到蔡老伯名下。判后,小蔡不服提出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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