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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顶替”现象层出不穷,该行为究竟属不属于犯罪?

2020-07-17 法律服务网 1838

最近,山东多地接连曝出“冒名顶替”事件,其中不乏顶替上学、顶替入公职等令人匪夷所思的徇私舞弊行为。

 

随着国家高考制度的改革,同时学籍信息全面联网,考试、录取结果可在网上查询的情况下,类似冒名顶替事件已经越来越少。

 

那么对于此类利用他人身份顶替上学、就职以及找关系的行为,其是否涉嫌违法犯罪?如涉及又该如何处罚?

 

首先是“利用他人身份”的顶替行为,其本质实际上涉嫌伪造并使用他人身份证明文件。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一、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以及《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之规定,冒名顶替者伪造并长期使用他人身份证件,可能触犯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其次是“找关系”的行为,实际上应属于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所产生的结果。

 

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之规定,在冒名顶替过程中,若存在提供协助的公职人员,那么其可能触犯滥用职权罪。

 

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规定,对于招生、面试过程中提供协助的相关涉事人员,也可能触犯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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