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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销售广告法律风险分析

2020-07-01 法律服务网 1564

受到疫情的影响,目前房市普遍走低,部分房地产商便想到利用广告宣传来促进销售。那么在此种情况下,如何正确认识房地产广告的法律性质,及时有效的防范房地产广告的法律风险,避免开发商出现重大经济损失,已然成为各发地产商注重的法律问题。

 

【案例分析】

位于广州的某楼盘开发商在销售广告中称:“周边某三甲医院计划今年开业”“某重点学校计划今年向本小区业主招生”。王先生在收房后发现“三甲医院”未开业、“重点学校”也未向小区招生,遂以宣传内容和合同实际履行不一致为由,将该开发商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开发商兑现承诺并赔偿相应损失。

 

首先我们需要分析该开发商所发布的广告是否具有要约性质。具有要约性质是指该类商品房销售广告不仅就广告商品房做出概括性的描述,并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做出较为具体的说明或允诺,且该说明或允诺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之规定,视为要约的宣传广告应同时符合多项要求,而宣传广告中所称的医院开业、学校招生等字样并不是就房屋及相关设施本身所作出的说明,且两条广告都使用了“计划”这类不明确字样,不符合作为要约的条件,最终审理此案的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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