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温岭槽罐车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温岭槽罐车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2020-06-29 法律服务网 1337

2020年6月13日16时46分许,G15沈海高速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良山村附近高速公路上发生槽罐车爆炸事故。爆炸车辆为浙CM9535—浙CM128号槽罐车,事发时运输液化气由宁波到温州瑞安,从高速公路驶出向104国道时,在匝道发生爆炸并冲出高速。截至2020年6月15日7时,事故共造成20人死亡,172人住院治疗。

 

根据相关数据显示,至2018年底,我国共有危险品道路运输企业1.23万家,车辆37.3万辆,从业人员160万人,且每天有近300万吨危险品在道路上运输。近年来,由于各种原因,危险品事故时有发生。

 

那么对于此次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呢?

 

根据官方消息,目前事故原因还在调查之中,由谁来承担事故责任尚不能下定论。但我们可以从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这两种不同责任对此进行分析。

 

【刑事责任】

若该槽罐车所属公司(即涉事公司)在管理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其员工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等,涉事公司经过司法认定构成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其作为事故责任主体,应承担刑事责任。

 

若属于驾驶员或其他对该危险品运输槽罐车安全有影响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爆炸事故,那么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其行为影响公共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存在符合爆炸罪、过失爆炸罪的犯罪构成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民事责任】

同样,若涉事公司被认定为事故责任主体的,也需要根据事故实际所造成的损失,对其进行相应的民事赔偿。同时,因此次事故发生在道路上,符合道路交通事故的定义,若该车辆保险手续齐全,保险公司会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将由车辆所属单位承担。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