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6 法律服务网 2190
时常看到天上掉重物把人砸伤的新闻。就近几日就有24楼扔下4磅哑铃的一则新闻,索性哑铃未造成人员伤亡,扔下哑铃的那户业主也及时就此事道歉,并表示愿意承担责任。高空抛物也曾被称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这种痛时常无法预料到,这种痛屡禁不止,当你走在路上还得时不时提防一下各式各样的高空坠物砸到自己。这就应了那句话:“天上不会掉馅饼”,但是天上可能会掉重物。
2010年7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
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共同侵权情况下,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的情况,加害人除应承担一般高空抛(坠)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外,还应承担共同侵权所负的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高空坠物致人损伤常常很难确定侵权人的具体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适用过错推定的原则,即推定加害人。也就是一栋楼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损伤,如果不能找到具体的侵权人,为了保护被加害人,那么对于不能证明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损伤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或不能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他人安全的发生的物品,又或是不能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他人的可能性的人,那么这些人就是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对于可能造成损害的人就需要承担侵权责任。对于能够确定致人损害物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时,则其所有人或管理人应承担民事责任。高空坠物,往往有一个很大的冲击力,哪怕是很小的东西都可以致人损伤甚至死亡。对于高空坠物致人死亡的,就是过失致人死亡,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天有不测风云,不要将杂物堆积在窗户边,风一吹就可能会砸落下来。更别为了偷懒不计后果随意把物品从高空扔出,把人砸伤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请自觉遵守公共秩序,不要让高空坠物成为悬在你头上的“定时炸弹”。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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