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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馅饼”,真的是好事吗?

2018-07-26 法律服务网 1912

很多人都幻想坐享其成,期待着天上掉“馅饼”砸中自己。但是天上真掉“馅饼”了,你受的了吗?所谓天上掉馅饼,不是圈套就是陷阱。你想一下,从高空落下的雨滴打在你脸上,你都会有微微的刺痛感,何况是有些重量的馅饼,就不怕砸伤自己吗?

 

近期,一则被骗去韩国种萝卜的新闻引起了很多人的关注,老张从朋友圈的广告里看到去韩国打工包吃包住月薪16000元,高薪诱惑,这种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结果他去了韩国不仅没赚到钱,还因“打黑工”被遣返了。这时不妨想想为什么最后梦碎,一是高薪诱惑,二是自己太容易相信他人。在网络生活中常有人太相信他人,最后落入骗局,遇上网络诈骗,赔了夫人又折兵。

网络诈骗的含义

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网络诈骗涉及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发〔2016〕32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依法严惩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二年内多次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未经处理,诈骗数额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

1.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

7.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三)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接近“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具有前述第(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上述规定的“接近”,一般应掌握在相应数额标准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四)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骗得财物的,以诈骗罪(既遂)定罪处罚。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1.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者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2.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页面浏览量累计五千次以上的。

具有上述情形,数量达到相应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上述“拨打诈骗电话”,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

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故意隐匿、毁灭证据等原因,致拨打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的证据难以收集的,可以根据经查证属实的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等相关证据,综合予以认定。

(五)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六)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裁量刑罚,在确定量刑起点、基准刑时,一般应就高选择。确定宣告刑时,应当综合全案事实情节,准确把握从重、从轻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保证罪责刑相适应。

 (七)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

(八)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更加注重依法适用财产刑,加大经济上的惩罚力度,最大限度剥夺被告人再犯的能力。

 

结语

网络诈骗是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隐瞒事情真相,编造各种理由,虚构故事,引诱他人上当受骗,进而达到欺骗网络用户巨额公私财产的目的的行为。如果有一天,你收到了这样一个馅饼,你觉得你离“黄金美梦”又近一步了,醒来你会发现“黄粱美梦一场”,毕竟“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同时,网络诈骗严重危害到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受害人精神失常危及到自己的人身安全,对相关行政机关的工作造成困扰,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造成影响,遭遇网络诈骗的企业造成了财产损失。网络诈骗的行为涉及金额巨大也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对于这种损人不利己,还把自己搭进监狱的行为,何必呢?不要轻易相信“天上掉馅饼”刚好就砸到你头上了,不然很有可能遭遇网络诈骗,而对于实施网络诈骗行为的人必须严惩。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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