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26 法律服务网 2328
常言道:“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意思就是说人民大众,以粮食为天大的事情,而粮食以安全为最重要的事。这句话就高度体现了人们对于食品安全的关心。
18元的烤鸭是不是听起来很划算,是不是蠢蠢欲动,想去大饱口福?但是对于这种来历不明,价格如此低廉的食品,你吃的放心?吃的安心吗?回顾“地沟油”“毒奶粉”事件至今人仍有人心有余悸,食品领域的问题也是花样百出,层出不穷,食品安全也成谜了。
2009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
法律责任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生产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未按注册的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
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或者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生产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未通过安全性评估;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结语
食品安全无论是食品的包装、添加剂、食品的生产经营都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初级的农业产品质量也要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法》规定。食品的种植、包装、加工、运输、销售,都要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不能存在威胁人体健康的有害物质,不能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食品提供者不能销售有毒、变质、不合格、掺假、来历不明、包装破损的食物,一经销售此类产品造成消费者身体上的损害,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消费者挑选食品也需要注意是否是三无产品,是否存在对身体有害的物质。吃就要吃的健康,只有吃的安心,才放心。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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