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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花363万买“凶宅”,不知情可以作为退房理由吗?

2019-12-20 法律服务网 1067

【事件经过】

来自广州的彭先生通过一家人多年以来的省吃俭用攒下的363万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本应在装修完毕之后搬进去的彭先生被邻居告知,自己买的这套二手房曾经有人自杀,是所谓的“凶宅”,更让人气愤的是彭先生发现卖家是某房产中介公司的员工,当年是以极低的价格购买下来再转售给他的。也就是说房产中介在明知这是一套凶宅的情况下,故意隐瞒事实,并且以高价卖给彭先生一家,为此,彭先生闹上了法院。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卖家作为一名房产中介,在将房屋情况介绍给彭先生时同时也应表明自己的身份,并且应该如实的表述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资料。

本案中卖家作为一名中介,应当掌握并了解订立合同有关的买卖双方是否与居间人有利害关系、交易房屋曾经发生非正常死亡等足以影响房屋交易价格的重要事实的重视性,但其并未如实告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卖方在掌握着信息优势的情况下明知或应当有知道的可能性却不告知买方,在结合证据材料之后,可以对可撤销合同中是否存在隐瞒或欺诈事由作出认定,可以判决合同无效。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房屋买卖合同,返还买家相关费用并支付赔偿损失363万元。

【结语】

本案中彭先生的遭遇提醒了大家,在购买二手房屋时,应当了解清楚房屋的基本情况以及相关资料,避免在被隐瞒真实情况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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