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法律服务网 > 法律资讯 > 网络售假和“电商专供”

网络售假和“电商专供”

2018-07-04 法律服务网 1736

网络售假,实际上是线上售假在电商网络端的衍生,而随着跨境电商、海外代购、微商等多种形式的电商形态的演变和发展,网络售假也逐步蔓延至这些细分的电商领域之中。面对多种多样的网络售假行为,如何准确认定其行为、还有如何维权都给消费者提出了新的挑战。

关于网络售假,刑法和商标法都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网络售假,并不只是一个纯粹的侵害他人商标权的民事侵权行为,当旦售假数额达到 5万人民币以上, 就会构成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以罚金;而一旦售假金额大东 25 万人民币以上,则将面临 3-7 年的有期徒刑和罚金。而在当下的电商环境中,售假的销售额达到 5万或者 25 万并非什么高门槛,也正因如此,在网络售假中触犯刑法的风险非常高。

 

网络售假的风险高,相对来说愿意以身试法的商家少些,而以次充好的行为则更为常见。

以次充好在电商平台上有一种表现形式叫做“电商专供”或者“电商定制版”,这种方式在服装和美妆护肤的行业经历的最多,近年来,诸多实体品牌纷纷走网络销售路线,甚至这类品牌成为近年来“双十一”大促的“黑马”,销量遥遥领先,由于此前在实体店积累的品牌知名度,一度把成长于电商渠道的“淘品牌”挤向了生存压力边缘。

 

目前“电商专供”商品存在三种情形,即同款不同质、同牌不同质、盗用品牌,应当区别予以认定。

 

第一种情形是“电商专供”商品价低质逊。如果外观编码与实体店商品完全相同,即线上线下销售同一型号的商品,质量却明显不同,则属于故意违反经营者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构成欺诈。

商家出售“电商专供”商品, 应对其与线下同款商品的差异进行充分披露, 不得在推销产品过程中以任何方式隐瞒、混淆产品的重要信息,避免消费者陷于错误认识,如故意隐瞒或不告知,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涉嫌消费欺诈。

 

第二种情形是“电商专供”产品与线下产品同牌不同质。在获得相应的品牌授权后,通常没有问题,但需要注意在宣传上不能谎称与线下高质量产品一致,否则可能涉嫌欺诈,需要承担赔偿性责任。

 

第三种情形是盗用品牌的“电商专供”产品属于假货。这种假货既违反了上述商标法的规定,又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也有权获得惩罚性赔偿。

 

‘电商专供’产品的质量与线下同款有一定差距,但‘电商专供’产品为同一品牌商生产,也经过授权销售,所以不是假货,只是销售的渠道是互联网。目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网购商品享有七天无理由退换货服务,因此在服务体系上”电商专供“商品和线下实体店商品差距不大,“电商专供”商品一般在服装、电器、鞋帽、箱包等品类较多,消费者在购买时要擦亮眼睛,小心被套路。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其他法律资讯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