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05 法律服务网 1726
一员工深夜提前下班,途中不幸遭遇车祸意外身亡。死者的近亲属遂以员工系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身亡、应认定工伤为由,向工伤认定机构申请工伤认定。谁知,工伤认定机构作出了不属工伤的认定。死者近亲属与工伤认定机构由此引发纠纷,并将官司打到了法院。
如此,下班早退途中出车祸,到底算不算工伤?
这是最近了解的一起经过三次审理的工伤认定纠纷,先后经过了一审、二审、再审,引起了各方对于这种情形的争议。
董先生与妻子郭女士,育有两个女儿,自己在一家公司的门卫处从事保安工作,按照公司的《门卫保安管理制度》规定,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早班7时至15时,中班15时至23时,晚班23时至次日7时,保安应当严格按照公司考勤制度和排班表值班,如个人有突发事件不能正常上班,需请假由公司统一安排。公司《考勤管理制度》规定,员工在规定的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下班的视为早退,迟到或者早退超过30分钟视为旷工。
董先生上中班上到22点10分左右,见时间已晚,也没什么人进出公司,自己没事了就简单收拾提前离开公司,25分许,董先生骑着自行车逆向行驶时与一辆小轿车迎面相撞,当场倒地无法动弹,送往医院后全力抢救最终还是死亡。
妻子郭女士和女儿办完丧事后,向当地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认为董先生的上班时间到23点,其未经单位同意于22时25分左右骑自行车离开单位,不属于上下班时间,即董先生在本次事故中导致的死亡不符合“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不予认定或视同工伤。随后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了认定工伤的情形:……(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面对这一条款,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的地方就在“是不是处在上下班途中”,一审法院认为董先生这起事故,是在无证据证明其有经过单位同意或有与同事办理正常交接班的情况下而提前下班,应认定董浩宇属于擅自离岗发生交通事故受到的伤害,不符合下班途中应当予以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
三人上诉后引用了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6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
对于工伤认定之“上下班途中”的判断,除要考量职工是否在上下班之合理路途中外,还需参照上下班合理时间因素综合判断,只有在上下班途中遭遇的交通事故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职工擅自离岗系对单位利益的损害,若将其视同为正常下班,并让单位承担该有害行为所带来的风险,显然对单位缺乏公平。据此二审法院也认为这起事故不构成工伤。
之后郭女士三人又提出了再审申请,申请中援引了四川省高级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合理时间段内的迟到、早退途中,应当认定为上下班途中。而申请再审的法院反驳:董先生作为保安人员在工作时间擅自提前离岗超过半小时以上,已超出了正常、合理的“下班”时间。社保局不予认定工伤,一审、二审法院未支持郭女士等3人的诉讼请求,均无不当。
这三次来回基本将上下班途中遇事故这一情形涉及的相关规定都用到了,员工在与单位的纠纷中往往处于弱势方,在情理上不可避免地偏向员工,但确定责任还需以证据为依据,以保证公平。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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