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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机上扰乱秩序者依法处罚,乘飞机切莫太任性!

2019-10-28 法律服务网 6313

【前言】

乘坐飞机已成为大多数人出行的交通方式,随之而来的是旅客干扰航班营运事件不断发生,影响及其恶劣。那么,扰乱、妨害航空秩序到底多危险?扰乱、妨害航空秩序又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我们一起来看看:

【热门新闻】

5月20日晚,在福州航空FU6509福州-昆明航班的下降阶段,发生一起疑似精神病患旅客冲击舱门、敲打舷窗、殴打乘务员及安全员的扰乱客舱秩序的事件。在机组人员及航班旅客的协同处置下,最终航班平稳落地,一名乘务员在制服该旅客的过程中受轻微伤,无旅客伤亡。

【相关案例链接】

机上打架:瑞丽航空DR6525航班停靠后舱门尚未打开时,男性旅客闫某和女性旅客张某因拿行李过程中发生口角和肢体冲突,造成旅客张某身体多处受伤并影响到机上其他旅客下机秩序。因扰乱航空器秩序,旅客闫某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旅客张某被处以罚款200元。

机上吸烟:一名日本籍旅客在MU272东京—浦东航班起飞后,在卫生间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抽烟,乘务员发现后报警。该日本籍旅客的行为扰乱航空器秩序,被上海机场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5日。

机上打手机:CZ3840航班旅客罗某在航班飞行过程中使用手机,不听机组人员劝阻并辱骂安全员,扰乱航空器秩序,被河南机场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

机上不听从机组指挥:KY8301昆明—惠州航班上,旅客郭某在飞机降落过程中不听机上安全员劝阻,拒不返回原位置就坐,并与机组人员发生推搡行为,致安全员上唇软组织挫伤。郭某因涉嫌扰乱航空器秩序,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机上冲击驾驶舱:旅客朱某因登机前吸食毒品导致出现幻觉进而实施冲击驾驶舱的行为。最终,朱某因扰乱航空器秩序和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分别处以行政拘留10日,罚款500元和行政拘留15日、罚款2000元,合并处以行政拘留20天、罚款2500元。

【律师说法】
扰乱、妨害航空秩序到底多危险?

民航客机作为精密的航空器,其各项设施的良性操作和保护关系着整个飞行系统运转。吸烟行为极易引发火灾和封闭的机舱内空气污染。擅自打开应急舱门易导致经济损失和航班延误的后果。因机舱内空间并不宽裕,布满座椅,一旦发生打斗、故意滋事等暴力行为,不仅无处躲闪,容易造成伤害,而且还易引发机舱内秩序混乱,造成机舱内部设施的损坏,带来巨额经济损失,影响航班甚至整个机场的飞行计划,造成大面积延误等恶劣后果。如果这些行为是发生在万米高空的机舱内,更是容易引发其他乘客情绪紧张,导致机舱内秩序严重混乱,甚至会危害整个航空器的飞行稳定和安全,酿成机毁人亡的惨剧。

什么样的行为构成扰乱、妨害航空秩序?

非法干扰行为,是指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或未遂行为,主要包括:

(一)非法劫持航空器;

(二)毁坏使用中的航空器;

(三)在航空器上或机场扣留人质;

(四)强行闯入航空器、机场或航空设施场所;

(五)为犯罪目的而将武器或危险装置、材料带入航空器或机场;

(六)利用使用中的航空器造成死亡、严重人身伤害,或对财产或环境的严重破坏;

(七)散播危害飞行中或地面上的航空器、机场或民航设施场所内的旅客、机组、地面人员或大众安全的虚假信息。

扰乱行为,是指在民用机场或在航空器上不遵守规定,或不听从机场工作人员或机组成员指示,从而扰乱机场或航空器上良好秩序的行为。

航空器上的扰乱行为主要包括:

(一)强占座位、行李架的;

(二)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三)违规使用手机或其他禁止使用的电子设备的;

(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等航空设施设备或强行打开应急舱门的;

(五)吸烟(含电子香烟)、使用火种的;

(六)猥亵客舱内人员或性骚扰的;

(七)传播淫秽物品及其他非法印制物的;

(八) 妨碍机组成员履行职责的;

(九)扰乱航空器上秩序的其他行为。

扰乱、妨害航空秩序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对于吸烟、酗酒、打架、滋事、故意损坏或擅自移动应急舱门等影响航空秩序的行为,《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均明确规定属于违法行为,行为人要承担法律后果。

《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航空器内禁止下列行为:(一)在禁烟区吸烟;(二)抢占座位、行李舱(架);(三)打架、酗酒、寻衅滋事;(四)盗窃、故意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救生物品和设备;(五)危及飞行安全和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于违反上述条例的,由民航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扰乱航空器等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四条还规定对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而对于打斗、滋事等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均可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可处相应罚款;对于其中情节较重的行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及相应罚款。

我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对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对故意损毁、移动使用中的航行设施,危及飞行安全,足以使民用航空器发生坠落、毁坏危险的行为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规定,上述两类行为有可能分别构成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对于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人会被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于破坏交通工具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对于在飞行中擅自打开应急舱门的行为,则可能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对于过失损坏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后果的,刑法也规定了相应的罪名和刑罚。

此外,对于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仅针对特定对象的打斗等故意伤害行为,若伤害结果达轻伤以上的,将构成故意伤害罪。而对于不处于飞行状态的航空器,虽然相关破坏行为不易导致危及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故意破坏行为造成机内设施等财物毁坏,达到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时,将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结语】

我国《刑法》对于严重妨害航空秩序的行为有着全面的规制。对于可能构成犯罪的妨害航空秩序的行为,《刑法》并不必然要求造成一定的实害结果,如果存在危及飞行安全的,就足以构成犯罪,面临被判处刑罚的严重后果。或许事后会反复辩解自己仅是一时冲动,未考虑太多,以及法律意识淡薄、法律无知等等,但这些说词并不能成为阻却自己刑法责任的事由。作为常人,都会认识到在飞行中的航空器上打斗、滋事等,极易引发舱内秩序严重混乱,违纪飞行安全。对于损坏机舱内飞行设施和安全设施的,正常人也都会认识到对于航班飞行安全的影响。当该些隐患成为危害现实时,那可真的是追悔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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