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4 法律服务网 1531
【前言】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是指交通事故当中肇事者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我们来看看各项目及计算公式:
【交通事故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医疗费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为恢复健康而需要就医诊治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和药费等。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 + 住院费 + 其他
二、误工费
误工费指受害人及亲属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者从事日常经营活动,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
A类: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C类: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误工期限(天) ÷365(天)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指受害人在医院 接受诊疗期间,需要的伙食消费。
1、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2、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此时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包括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四、护理费
护理费指受害人住院期间,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需要家人或者其他亲属的陪同和护理,由相关事故责任人予以赔偿的费用。
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误工期限(天)÷365(天)
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
护理期限:1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2 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影响生活能力和获取经济收入的能力,为了维持生活,需要对其进行生活补助。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伤残赔偿系数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5(年)×伤残赔偿系数
六、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的,其组织、肌体的某项功能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而需要赔偿具有补偿功能的器具而支出一定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6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三十二条规定:“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残疾辅助器具费以补偿伤者的实际损失为目的,对使用年限具有显著可能超过二十年的伤者,其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伤者的实际使用器具的单价计算至平均寿命七十周岁。
若残疾者在年满七十周岁前便死亡的,对于未实际发生但侵权人已经支付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由残疾者一方返还给侵权人。
七、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也称死亡补偿费,是指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的,由相关责任人给予死者家属的一定数量的赔偿。
受害人为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符合按照城镇居民索赔条件)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年)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年)×5(年)
受害人为农村居民
≤60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年)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20-(实际年龄-60)}年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5(年)
八、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抚养人生活费指由受害人扶养的人因生活来源丧失而遭受不利,由事故相关责任人给予这些人一定数额的赔偿。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扶养年限
被扶养人为城镇居民
≤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20(年)×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元/年)×(年)5÷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被扶养人为农村居民
≤18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元/年)×(18-实际年龄)÷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20(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60-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20年-(实际年龄-60)}÷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75周岁: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元/年)×5(年)÷扶养人数×伤残赔偿指数。 备注:受害人死亡的伤残赔偿指数看作1计算。
九、交通费
交通费指当事人及亲属因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而发生乘车乘船等交通费用。
正式票据所载实际交通费用之和(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票据所载事项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吻合)
十、住宿费
住宿费指当事人及亲属在处理交通事故相关事宜的过程中所发生的住宿费用。
住宿费赔偿金额=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十一、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指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以及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直接财产损失。
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
十二、车辆停运损失费
车辆停运损失费指被损车辆修复期间,受害人因无法进行正常的货物运输或者旅客运输经营而造成经济收入的减少,或日停运损失。
车辆停运损失赔偿费 = 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
十三、丧葬费
丧葬费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受害人家属为处理死者的丧葬等后事而需支付一定的费用。
丧葬费赔偿额=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十四、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的获利情况、侵权人经济赔偿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
注意事项
1.精神损害抚慰金计算的具体标准,因个案和地域经济发达程度的不同会有较大差异。目前深圳地区一般按如下标准计算:根据伤残等级从10级至1级分别对应为1万至10万,死亡的,同1级。
2.司法实践操作中:在诉讼中,注意该费用应在诉讼请求中明确提出在交强险中优先支付。商业保险中没有精神损失的赔偿项目。
【法条链接】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法律依据
1、医疗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
2、误工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
3、护理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
4、交通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
5、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3条;
6、丧葬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
7、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
8、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
9、精神损害抚慰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10条;
10、财产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15条;
11、残疾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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