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28 法律服务网 3226
【前言】
国家对于农民销售自产农产品实行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促进了农业的稳定与发展,但在实务中由于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不当使用又造成了很多农产品出口企业法律风险偏高。农产品,特别是畜牧品、棉毛品、水产品等,在众多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频现,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也成为骗取出口退税的重要手段之一。在此类案件中,各个主体的行为不同、主观目的不同,构成的犯罪类型也不同。相同的是,给国家税收带来损失,面临严厉的刑事处罚。
【骗税类型】
计算出口退税的计税依据是购进出口货物和应税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额或购进出口农产品收购发票注明的金额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注明的完税价格,可以统称进货发票,是办理出口退税的必备材料。这些发票在骗取出口退税案件中随处可见,而其中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不正当使用往往是造成农产品出口企业骗税案爆发的最重要原因。其中有三点原因:第一申领方便,第二开具和抵押方便,第三交易链条短。下面介绍骗税的类型:
(一)出口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首先中间人联系供货商,提供用于出口报关的水产品。然后出口企业通过虚构船主等分散渔民的身份信息、船号、合同等交易材料,伪造该水产品由企业直接向渔民采购的假象,并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其次中间人设立香港公司,与出口公司签订采购合同。出口企业从供货商处取得货物,改换为自己的包装后报关出口,将水产品发往香港公司。水产品抵达港口后,香港公司直接将该笔货物发往越南、新加坡等地,由最初供货商接收,实质构成货物回流。香港公司将货款支付出口企业,出口企业再利用虚构渔民的银行账户回流至中间人账户,完成资金回流。
(二)收购企业“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再对出口企业“虚开”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中间人负责联系外商、组织货源、组织报关出口;出口公司向中间人提供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报关单证用于出口,收到中间人提供的报关单证后,再连同中间人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国家税务部门申报退税。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某海参收购企业提供。为获取足额的进项发票以抵扣其对外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企业利用虚构船主等分散渔民的身份信息、船号、合同等交易材料虚开大量农产品收购发票以抵扣进项税款,以便对外虚开收取开票费。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九条规定,实施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同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该模式实质上有两个犯罪行为,分别符合骗取出口退税罪与虚开用于抵扣税款罪的构成,此时应当对两个犯罪行为作出评价,再择一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第一条规定,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因此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的行为是骗取出口退税的手段,该模式属于牵连犯、处断的一罪,仅以骗取出口退税罪定罪量刑。
【防范措施】
农产品出口企业需重视出口退(免)税风险管理,尽快建立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对于出口企业,制定和实施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出口企业防范出口退(免)税法律风险的最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时代发展所需、政策要求所致。对于农产品生产、购销、加工全链条上的企业,也应当及时排查潜在的虚开风险,尽快建立企业税务风险预警机制。只有做好有效的涉税风险防范与隔离措施,才能保障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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