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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坐牢20年改判无罪,西安火车司机获340万国赔

2019-10-28 法律服务网 2342

【前言】

曾经被判故意杀人罪的西安火车司机,近日终于被改判无罪,时间已经过去了整整29年,他足足坐牢20年,因此,王某州得到了341万国家赔偿。虽说金钱不能弥补流逝的29年时光,但对于已与社会脱节的火车司机接下来的生活至关重要。那么,关于国家赔偿如何申请?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我们一起来看看。

【案情简介】

1990年5月5日,西安市莲湖区某电力电容器厂一名女工在厂区宿舍内被害,根据检查结果显示,这名女工被人用钝器击打头部,而后又被勒死,而当天晚上上晚班的王某州则被认定为凶手。王某州表示,当天晚上他本来应该7点20上晚班,但是因为火车晚点所以他在外散了散心,没想到,火车晚点却改变了他的一生。

事发当天王某州于7点40分出门,但是出门之后才知道火车晚点,而后,王某州便在厂区便散了散步,9点30分左右回到家,回家后他便听到妻子讲有人出事了,而后王某州还去事发现场凑了一下热闹,但没想到,他这段独自一人在外闲逛的经历却成为他被怀疑的最关键因素。

王某州被定罪的证据并不充分。据悉,警方在事发现场提取到了指纹和毛发,但是这些证物的生物信息与王某州并不服,而且也没在王某州的物品上检测出受害人的生物信息,定罪理由仅仅是王某州的认罪口供,但是庭审过程中,王某州又自己推翻了口供,他表示,自己是被迫认罪的。

不过王某州的翻供并未给定罪造成任何影响,1994年8月17日,他被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入狱后,王某州提出上诉,但被驳回。在狱中,王某州经历了多次减刑,最终在入狱20年后被释放,王某州出狱后的第一件事,便是继续上诉。

2011年开始,王某州在律师的帮助下每年都要去北京上诉,经过多年的努力,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于2017年3月受理了此案。经过巡回法庭的审理和调查,此案最终被发回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2018年12月,西安中院对此案再次开庭审理,最终下达了“证据依然存在疑问,不能确定王某州作案”的结果,此结果下达也标志着王某州背负了20多年的“冤情”被洗清。

近日,王华州获得国家赔偿340万元人民币。获得法院的无罪判决后,王华州曾针对其恢复医保、社保等问题与原单位有过沟通,但原单位以“当年辞退是依据法院刑事判决,辞退合理合法,原单位没有过错”为由,拒绝了他恢复工职、补缴社保的请求。

【律师说法】

国家赔偿,又称国家侵权损害赔偿,是由国家对于行使公权利的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的活动。

申请国家赔偿条件有哪些?

申请国家赔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2) 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3) 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4) 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5) 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6) 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7) 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申请书应当写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那么申请国家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呢?

(1)首先,提起国家赔偿的请求人为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2)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义务机关为在自身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以及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3)要求赔偿应当递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年、月、日。

(4)赔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给予赔偿;逾期不赔偿,或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行政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刑事赔偿的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在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自期间届满之日起30日内,请求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所在地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国家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2019年5月15日下发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办理自身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时,执行新的日赔偿标准315.94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统计数据及人社部提供的日平均工资的计算公式,对属于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案件,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确定新的日赔偿标准为315.94元。

另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自2019年5月15日起执行该日赔偿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结语】

金钱不能弥补过去29年的伤害,如何避免让更多的人受到这样的伤害才是执法部门应该要考虑的。只有真正做到执法公平、执法严明,才能让真正犯罪的人逃不开法网,也让善良的人享受到执法清明的氛围和安全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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