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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解散时如何偿还债务

2019-09-29 法律服务网 2462

【前言】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合伙在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中因合伙出现的纠纷屡见不鲜。在合伙时欠下的债务,散伙时该怎么还?

【案例】

小林和老黄所在的镇上有一个著名景区,每年前来参观的游客特别多,不少当地村民都靠这景区发家致富。眼看着其他乡亲们赚得盆满钵满,小林和老黄也想赚一把。两人常听说开宾馆挺赚钱的,可是由于各种原因没办法独自开起宾馆。老黄有钱投资但是觉得自家房子太偏僻了,小林家的房子距离景区很近却没有钱投资。

某日,在朋友的介绍下,小林和老黄相识。经过商讨,双方达成 《合伙协议》,决定由小林提供房子作为宾馆,由老黄投资买各种设备,获得的利润平分。
没过多久,两人合伙的宾馆正式开张了。令人遗憾的是,小林和老黄在经历了短暂的“甜蜜期”后,第三年两人因各自观点不同而产生分歧,老黄决定退伙。

眼看小林、老黄合伙关系破裂,债主老李也开始着急了,便上门讨债。老李是镇上卖家电的,老黄当初在老李店里购买电器时有赊帐,三年里陆陆续续一直在还,还差3万元。老李先后找小林、老黄讨债均未果,遂将小林和老黄告上法院,要求他们清偿拖欠款项。

庭审中,小林辩称其与老黄约定了由老黄出设备,故购买设备的钱应由老黄支付。老黄辩称其已经退伙,故应把设备拆下来还给他后,他再支付欠款。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小林、老黄两人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开宾馆,属于个人合伙。两被告因合伙开设、经营宾馆需要,向原告老李购买空调、电视等设备,该买卖关系发生在合伙期间,属于合伙存续期间所形成的债务,应由两被告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的抗辩属合伙人内部账务清算的问题,并不能对抗合伙债务的债权人。

法院判决:被告小林、老黄连带支付原告老李欠款3万元。

【律师说法】

合伙解散时如何偿还债务?

作为一种企业形式,合伙财产还是不同于出资人的个人财产,合伙企业解散时也必须进行清算以偿还合伙债务,那么合伙解散时如何偿还债务?

(一)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分配。合伙企业的利润和亏损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担,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

(二)合伙企业解散的清算。

1、清算组织的构成。按《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组织的执行。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一是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是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三是清缴所欠税款;四是清理债权、债务;五是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六是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三)合伙债务的偿还顺序。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一是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是合伙企业所欠税款;三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四是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四)合伙企业债务的行使期限。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

各国法律对于合伙出资方式规定不都是一致的,那么在我国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有哪些?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作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上述出资应当是合伙人的合法财产及财产权利。

(一)货币出资。对货币以外的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二)劳务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三)知识产权出资。合伙企业的出资要求没有公司法人那么高,因为合伙人之间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是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而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在公司的出资中不易评估,但完全可以作为合伙企业的出资方式。

合伙人申请解散时应当立即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并且要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结束后,应当出具清算报告,并且需要全体合伙众签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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