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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软暴力”可以认定犯罪吗?

2019-09-29 法律服务网 2234

【事件描述】

冯某与张某合伙经营了一家夜宵店,为了打压其同行业竞争对手,在徐某夜宵店开业当天,冯某伙同25名男子“占座”“聚众造势”。这25名男子在夜宵店仅点了一根羊肉串,被害人徐某无奈只能报案,当民警赶到现场进行调解时,冯某仍然不肯离去并宣称自己是顾客,点了菜都还没上。最后民警将这25名男子带回进行讯问。2019年9月19日,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审理并且当庭宣判,冯某、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其与13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至七个月。

这起案件就是典型的“软暴力”事件,冯某和张某既没有辱骂徐某,也没有暴力行为。但是他们纠集多人占座,影响徐某夜宵店的正常经营,对徐某的精神上也产生了一定的损害。

【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采用“软暴力”手段,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威胁”、《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恐吓”,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分别以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为依法惩治寻衅滋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事件评述】

软暴力,是指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的行为,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

在本案件中冯某和张某为了打压竞争对手而采取的种种行为都达到了软暴力的判定标准,给徐某带来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以及利益和精神上的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寻衅滋事罪,因此法院的判决也是合理合法的。

就目前来看,不论是在家庭、学校还是职场,都还存在着软暴力的行为,只有当人们认识到软暴力也可能导致犯罪后,这种行为才会慢慢地淡化在我们的视野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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