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9 法律服务网 1698
【事件描述】
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将工作案卷带回家。法院及有关工作人员都知道,杨文峰作为员额法官,工作量较大,回到家再加班是常态。这次案件似乎并不轻松,杨文峰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写案件判决。7点他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送往河北省三河市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2018年6月12日,杨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杨文峰的工伤认定申请。经补正材料,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8年7月2日受理,经调查、下达举证通知,于2018年8月15日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8]1082030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该决定书认定杨文峰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一审法院最终判定,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杨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故上诉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2019年6月27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事件评述】在此事件中各方重点关注的是该法官在家中工作导致猝死是否属于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其中这个工作岗位相对于工作场所而言,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的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
该法官在家加班工作,就是为了完成岗位职责,自然属于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第十五条将“工作场所”替换为“工作岗位”,本身就是法律规范对工作地点范围的进一步拓展,将“工作岗位”理解为包括在家加班工作,是对法律条文正常理解,不是扩大解释。
因此二审法院驳回了人社局的上诉,维持原判,既是合理解释法律法规,也是向这名坚守在岗位到最后一刻的法官致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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