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29 法律服务网 1993
【基本案情】
章江市某公司向李某购买造纸原料,合计结欠货款5万元,经催讨一直不还,李某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货款5万元。
庭审中,被告以原告未开具购货发票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并辩称欠款5万元是事实,原告应向被告补足税务机关认可的销售发票或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后,被告才归还尚欠货款。
人民法院最终审理认定:章江市某公司向李某购买造纸原料,尚欠5万元,事实清楚,应负清偿责任,其以原告未开具销售发票为由拒付货款进行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要求原告开具有关销售发票依法应予支持,但应就此提起反诉或另案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裁判。
【案件点评】
本案最主要的争议焦点是关于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问题,即章江市某公司能否以李某未开具销售发票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未按合同约定先履行义务,对方有暂停自己履行合同义务的保留性权利。我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对价或牵连关系的债务应该是李某对被告的货物供给义务以及章江市某公司向原告李某支付相应货款的义务。而原告向被告开具销售发票的义务只能是买卖合同中的一个附随义务,与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这一义务并不能构成相应的对价、牵连关系。所以,在李某已经履行了向章江市某公司提供约定货物这一主要义务后,被告即应当向原告支付货款,而不能以原告单纯违反出具发票这一附随义务为由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
当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买卖交易中出卖方有开具发票的义务,但如果出卖方不履行该项义务时则应由买受方(债务人)独立诉请履行,而不应在出卖方主张债权时,以对方未开具发票为由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拒付货款。为此,章江市某公司只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向李某提起反诉或另案提起诉讼,独立诉请原告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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