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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业——销售环节税务风险

2019-09-06 法律服务网 3677

【前言】

前面我们介绍了机械制造业生产环节的税务风险,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机械制造业销售环节的税务风险:

机械制造业-销售环节税务风险

一、未及时确认应税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机械制造企业2015年底预收账款余额38621万元,而当年全年申报增值税销售收入32071万元,预收账款余额占销售收入比例高达83.04%。预收账款规模明显偏大。

经核实,该企业将签订的合同分为建造合同(合同工期超过12 个月)与非建造合同(合同工期在12个月以内)分别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取得的收入(包括定金)计入“预收账款”科目。建造合同在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确认增值税销售收入;非建造合同在货物发出的当天确认销售收入。但在实际生产经营中,部分非建造合同可能会因为购方基础设施缓建、购方未及时按约定付款及国家政策影响等偶发因素导致合同暂停,产品实际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该企业财务部门未对这部分合同做相应处理,存在增值税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的风险。

(二)风险描述

企业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等货物,未按照预收款或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三)防控建议

1.加强合同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措施。企业财务人员应从合同起草到执行完毕全程参与,明确起草和会审财务审核事项,包括资金来源,资金使用,结算方式等,避免由合同条款带来的税务风险;

2.明确合同备案事项,合同签订在规定时限内将合同原件或副本送财务部门备案,发生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及时报知财务部门,便于财务部门对合同履行情况持续关注,做到账务核算明晰、销项税金计提准确。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八条:“……(四)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未准确划分兼营行为适用税率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制造企业2016年3月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约定提供精密加工设备并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合同总价1360万元,其中约定安装调试费62万元。2017年6月,设备生产完毕并运抵购货方安装调试完毕。2017年8月,主管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共向购货方开具安装调试费发票共计270万元,与合同签订差异较大,存在多计安装调试收入少缴增值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在生产销售大型设备时可能会附带安装调试服务。安装调试收取的费用按规定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企业可能存在多计安装调试收入少缴增值税风险。

(三)防控建议

1.财务部门应详细记录合同收入构成、开票方式、收款节点等关键信息,以此作为企业开票收款的重要依据;

2.加强会计核算,严格区分设备销售收入与安装调试收入,正确适用各个征收项目适用的税率,不得随意调整不同税率收入。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11号)第一条:“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三、红字冲销已确认收入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械加工企业部分产品因工艺复杂加工难度大导致加工周期超过12个月。该企业在处理这部分产品收到的预收账款时,通过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填写收到的预收账款金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待实际开具发票时再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填列红字负数,直接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额。甲市国税局在一次增值税申报信息比对清理中发现,该企业“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累计正数小于累计红字负数,可能存在多冲销已确认收入风险。

经核实,该企业负责上述事项的财务人员因工作疏忽,重复红字冲销了多笔预收账款,金额合计1100万元。

(二)风险描述

纳税人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表(附表一)》时,在“未开具发票销售额”栏填列负数,直接冲减当期增值税销售额。

(三)防控建议

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特点建立主要产品的预收账款台账等辅助台帐,按产品类型分类反映主要产品的合同签订执行情况,便于企业财务部门及时掌握合同进度,按时确认增值税销项税金。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362 号)第三十四条:“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当如实填写纳税申报表……”

四、销售废铁屑等边角余料未计收入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M公司主要从事机械零配件加工,主要合作对象是本市大型装备制造企业A公司,属于A公司的外协企业。在一次与A公司财务人员的沟通中,税务人员了解到A公司在将零配件交由M公司加工后,并未要求M公司一并交还加工产生的废铁屑、下脚料。税务人员随即开展了对M公司的涉税风险核查。经核实,M公司“其他业务收入”中并未反应废铁屑、下脚料的销售收入,销售废铁屑、下脚料等未入账,未确认收入85万元。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在切削等加工过程中会产生废铁屑、下脚料等边角余料,企业处置这部分边角余料后可能不计收入,存在少缴增值税风险。企业为隐瞒这部分销售收入,可能采取长期挂“应付账款”

“其他应付款”等往来账、直接冲减“生产成本”及期间费用或者账外经营等方式,不申报或少申报边角余料收入。

(三)防控建议

一是加强对财务部门、生产部门相关人员培训,明确处置切削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铁屑、下脚料等边角余料需按相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二是建立废料处置办法,确保边角余料处置规范、有序;三是企业财务部门应加强自查,对于没有边角余料收入的切削加工合同,应核实该合同加工过程中是否有边角余料产生,产生的边角余料是否处置等相关情况。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五、转供水电气未计销项税额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国有装备制造企业2014-2015年向已经与公司脱钩、独立核算的厂办小学、中学、宾馆等转售电力628万元,未计提销项税额。经核实,该公司因财务人员变动,新会计不熟悉业务,少计提转售电力销项税额106.76万元。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生产经营通常会消耗大量水、电、气等能源,可能未合理划分用途,导致发生转供行为未计少计增值税销项的税务风险。大型国有企业职工人数较多,在过去通常会有厂办学校等福利机构,但现在往往都已脱钩,独立运营,但这些机构运营过程中耗用的水、电、气等仍然通过原厂供给,存在转供水、电、气少计销项的风险较大。

(三)防控建议

1.细化水、电、气使用管理,准确核算车间、办公楼、食堂等福利设施以及转供动能耗用数量、金额;

2.完善财务核算交接制度,避免因人员交替等原因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风险。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结语】

关于机械制造业销售环节的税务风险及防控建议我们就学习到这里,接下来小编将继续为大家带来机械制造业储运环节税务风险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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