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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械制造业——生产环节税务风险

2019-09-06 法律服务网 1547

【前言】

前面我们介绍了机械制造业购进环节的税务风险,今天我们一起来看看机械制造业生产环节的税务风险:

机械制造业-生产环节税务风险

一、扩大劳保费列支范围,少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机床制造企业2013-2015年期间向当地大型商超分多次支付劳保用品款合计1670余万元,借记“劳动保护费”,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通过到相关大型商超查询销售数据,证实该公司在当地超市购买的1670余万元劳保用品实际为向员工发放的购物卡,应计入职工福利费用,存在少缴所得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属于人员密集型行业,福利费用、劳保费用发生额往往较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可能存在将福利费用列入劳保费用税前扣除。

(三)防控建议

1.财务人员应严格按照会计、税法规定划分核算处理企业日常经营中产生的福利、劳保等费用;

2.规范劳保费用列支,按相关政策制定企业劳保费用管理办法,根据企业自身特点列出可在劳保费用科目下核算的支出;

3.有条件的企业可聘请第三方出具所得税签证报告,帮助审核福利费用列支与使用情况。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二、支付离退休人员费用税前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大型机械制造企业2013-2015年间在“应付职工福利”科目下列支离退休人员费用3611万元,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企业仅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这一规定进行调整。按相关规定,离退休人员费用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应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部分企业尤其是国企每年往往支付给离退休职工的费用或者实物福利。根据国家政策,离退休职工工资现已纳入社保统筹范围,企业向离退休职工支付的费用应视为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

(三)防控建议

一是财务人员应准确归集在职职工与离退休职工发生的费用支出;二是在会计核算时将离退休职工费用与在职职工费用分开核算,以便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时能据此进行纳税调整。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三、预提费用未纳税调整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2016年,因行业整体遇冷下滑,某大型机床制造企业准备通过内退等形式分流上千名职工以甩脱包袱,并预提相关费用共计5312 万元,该预提费用当年实际共支付3378万元。2017年4月汇算清缴时,企业未对这笔预提费用做出相应调整,造成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变动较大。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这一情况后,及时提醒企业更正,避免企业当年发生少缴所得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可能会按需求预提部分费用,年度终了时,这部分费用可能并未全部支付,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时可能因未及时调整而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三)防控建议

1.加强相关财务人员培训,准确归集划分已实际发生和尚未支付预提费用;

2.细化预提费用管理,建立预提费用计提与使用台账,逐笔记录预提费用的计提与使用情况,以便年度汇算清缴时能据此准确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九条:“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精密设备制造企业2016年共发生研发费用8307万元。主管税务机关在进行所得税后续管理时发现,企业当年研发活动中的某一项目实际为根据客户实际需求对设备进行个性化修改,其实质为对现存产品进行的简单改变,属于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存在少缴企业所得税风险。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能存在以下风险:

1.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工资薪金及社保费用列入加计扣除范围;

2.账务上不能准确划分日常生产经营和用于研究开发的机器设备、原材料;

3.为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申报加计扣除;

4.未设立研发支出辅助账,未对研发费用进行单独归集与核算。

(三)防控建议

1.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严格审核研发费用列支,可考虑组建企业研发部门与财务部门联合审核小组,对申报加计扣除的人员、设备、材料等费用严加审核;

3.准确界定企业活动性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活动不得申报加计扣除;

4.有条件的企业可聘请第三方税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报告,帮助审核发生的费用是否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

(四)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研发费用的具体范围包括:1.人员人工费用。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 (二)多用途对象费用的归集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同时从事或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应对其人员活动及仪器设备、无形资产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五、对外销售研发产品对应的材料费加计扣除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模具制造企业2016年度发生研发费用5800万元,其中材料费用1300万元,主要用于模具的试制。经税务人员核实,该企业研发过程中试制的模具有部分直接形成产品并对外销售,存在多享受加计扣除的风险。

(二)风险描述

机械行业企业在研究开发过程中,企业可能直接将某些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试制产品直接对外销售,但未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中将该试制产品对应的材料费用剔除,可能多申报加计扣除。

(三)防控建议

细化研发产品管理,企业财务部门以及研发部门应对研究开发过程中形成的试制产品去向做详细记录,若存在对外销售的研发产品,则其对应的材料费应按规定剔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 (四)特殊收入的扣减……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六、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税前扣除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装备制造企业2015年度提取维简费3121万元,当年实际支出2040万元,其中收益性支出1520万元,资本性支出520万元。

上述预提维简费在2015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全额税前扣除。

(二)风险描述

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可能存在未正确区分收益性支出、资本性支出;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在税前扣除,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三)防控建议

准确核算安全生产费用、维简费支出,按用途归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按预提与实际使用金额进行相应调整。

(四)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维简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7号)第一条:“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作为当期费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不得在当期税前扣除。”

七、残疾人员工资加计扣除不符合税法规定的风险

(一)情景再现

某装备制造企业2016年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加计扣除残疾人员工资117万元。经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现,企业报送的残疾职工名册中有3人未购买基本养老保险,不符合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的条件。

(二)风险描述

企业在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申报时,存在以下风险:

1.未履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备案手续;

2.将不符合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条件的员工计入残疾人实际发放工资基数进行加计扣除。

(三)防控建议

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应按规定履行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备案手续,提供残疾人证明、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残疾人工资银行支付证明,不得将不符合规定的人员计入残疾人员进行所得税加计扣除。

(四)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第三条:“企业享受安置残疾职工工资100%加计扣除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一)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企业实际上岗工作。(二)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企业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三)定期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企业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四)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结语】

关于机械制造业生产环节的税务风险及防控建议我们就学习到这里,接下来小编将继续为大家带来机械制造业销售环节税务风险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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