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9-04 法律服务网 1958
【前言】
公司欠薪催讨没有结果,你会怎么做呢?除了寻求劳动调解等方式外,也有许多劳动者会选择诉讼。下面这几名讨薪者将公司告上法庭,非但没能拿到欠薪,反而还被法院罚了款。这究尽是怎么一回事呢?
【热门新闻】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沙县人民法院判决了一起讨薪案。
李丽(化名)在某公司担任财务职务。没多久,公司因资金链断裂,便一直拖欠李丽和其他几名员工的工资。经三番五次催讨都没有结果后,李丽和同事一起将该公司告上了法院,沙县法院受理了此案。
案件审理过程中,戏剧化的事情发生了。沙县法院在审查证据时发现,拖欠员工工资汇总表是李丽与他人自行制作的,来源不合法、内容不真实,遂认定不予采纳。原来,由于考虑到起诉没有相关证据,李丽便和其他几个同事决定伪造工资汇总表。他们利用手上盖有公司公章的空白A4纸,自行填写了公司所欠工资款项,并作为追索劳动报酬的依据。
法院认为,李丽等人未提供证据证实该公司欠其工资,而要求该公司支付其工资,缺乏依据,不予支持。该公司经传票传唤,未提出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视为放弃诉讼权利。依据相关法规,沙县法院驳回了李丽等人的诉讼请求。同时,法院认定李丽等人的行为属伪造重要证据的行为,妨碍了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依照相关法规,对李丽等人作出司法罚款的决定,罚款5000至6000元不等。
【律师说法】
进行劳动争议诉讼,劳动者要承担哪些举证事项?
1、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符合申诉或起诉的受理条件,无论是用人单位提起的劳动争议还是劳动者提起的劳动争议,首先都需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未过(主要是发生仲裁时效的中止、中断情形的证据,向对方主张权利,或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的中断,因不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的中止),劳动者起诉的对此也负有举证责任。其中劳动者可以提供的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主要由以下证据材料:用人单位曾经向劳动者颁发的职工手册、培训手册等资料;用人单位发给劳动者的各种奖励证明;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为其投保各项社会保险的证明(该证明在劳动和社会保障机构可以取得);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入门证”、“通行证”、“工作卡”、“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2,劳动者应当就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的期限、岗位、报酬水平等条款)承担举证责任。包括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情况下对劳动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劳动者主张劳动合同关系发生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应当对引起劳动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再次,应当举证证明被告的消极行为的存在或积极行为使劳动者的权利受到损害及损失等,比如劳动者应当证明自己被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辞退了,对辞退事实起码是要举证的。
3,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比如劳动者如实说明用人单位所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的证明、已经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法竞业限制和服务期的情形)的证明。
当然,如果证明劳动者履行了劳动合同义务的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届时发生争议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但劳动者在能掌握这些证据的情况下最好自己搜集、保存一些证据,劳动者拒不提供或不积极提供自己应当提供而且能够提供的证据的,很可能承担败诉的责任。因此即便是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的,但从仲裁或诉讼策略角度,也应提交,防止用人单位提供伪证。
【小律提醒】
法律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劳动者维权也要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否则将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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