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25 法律服务网 1717
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
终于等到6月19日,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三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草案对一系列电子商务热点问题作出了规定,包括避免大数据“杀熟”、规范搭售行为、保证押金退还等,对网络上的消费者权益做出了保护。
X 大数据杀熟
同一商家、同一产品,不同的消费者却可能面对不同的价格。这种被网民们普遍诟病的“大数据杀熟”的现象,被业界称为“基于大数据算法的消费者歧视”,本质上是电子商务经营者通过收集用户画像、支付能力、支付意愿,做到“一人一价”,甚至出现“会员价”高于正常价格的怪象。
于此草案三审稿增加了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X 搭售行为
在电商服务平台订票,确定后发现还关联了酒店、接机等额外服务,默认选择,一个不慎,就会多掏腰包。
针对这种“霸王搭售”现象,草案三审稿中增加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X 难退还押金
共享单车、共享汽车都出现了延迟退押金甚至不退的情况,甚至还有企业在经营不善之后将消费者押金挪作己用,可能每一份押金的金额不多,但是总数通常都是一个巨大的数字。
草案三审稿作出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X 刷单刷信誉
这是在二审稿新增的规定,在网上购物中,人们往往看中商品人气或者店铺流量,因此导致不少商家为了提高自家商品销量以及信誉以便吸引顾客进店购买,以作假的方式空卖空买,这一愈演愈烈的行为破坏了行业的公平竞争,伤害的还是消费者。
电商法二审稿第十八条新增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侵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此外,微商从这次审议稿开始,从法律上被固定为了电子商务经营者,也要受到电商法的约束和管理。
如果是个人从事“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依据草案三审稿的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这对于例如兼职代购的经营者可以说省下了一件事。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从我国的商事登记和税收征管制度上总体考虑,并为体现线上线下公平竞争,在本法中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是必要的;同时,实践中有许多个人经营者交易的频次低、金额小,法律已要求平台对其身份进行核验,可不要求其必须办理登记。
电子商务作为“互联网+”的典型实践者,在历经数年的发展中,孕育出了许多新的经营模式,也对制度不断提出了新挑战,2017-2018年度,我国关于互联网和电商领域的立法速度明显提高,基本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新的法律出台,足以说明国家的重视。待电商法正式出台后,相信这一行业会迈入一个新的阶段。
(图片来自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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