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渣男假扮“外企白领”行骗,被骗者多为高学历女性

2019-06-24 法律服务网 1677

 【案件回顾】

年轻有为、海归硕士、银行高管、长相帅气,这样成熟多金的单身男性,对女性来说有着巨大的吸引力。而本案的主角,就是这么一个貌似“成熟多金”的“成功人士”,然而这么一个“成功人士”,却遭到了警方的逮捕,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2017年12月,女硕士小伍(化名)被某“校友联盟”的微信群内一名自称阿吕的男子添加为好友。在微信聊天中,阿吕称自己30岁,祖籍是湖南,在香港出生,同时持有香港身份证和外国国籍,母亲和妹妹也都还在香港生活。阿吕还告诉小伍,自己从外国某名牌大学金融工程专业硕士毕业,现在担任某知名投资银行的高级顾问,在香港、长沙、重庆等地拥有多套房产。小伍一下就被吸引住了。

  2018年6月,阿吕来到小伍所在的深圳,说是公司安排的“学习培训”。见面之后,小伍发现对方比视频中看到的更加年轻,且彬彬有礼,成熟而善解人意。于是两人开始了进一步的交往,阿吕常常对小伍说一些甜言蜜语,小伍就此深深的陷入了“爱河”之中。2018年7月,阿吕离开深圳时,两人已经是依依不舍。

  阿吕回去一周后,给小伍打了个电话,阿吕在电话中以要从内地购买材料对香港房子进行装修、但没有内地银行账户为由,向小伍借用2万元。小伍心想两人已经是恋人关系,当即就通过微信将2万元转账给了阿吕。又过了一周,阿吕再次借钱,理由是长沙的房子要交纳税款。此时的小伍已经迷失了自我,毫不犹豫地转账1万元给阿吕。

 

  在接下来的一个多月里,阿吕将小伍的11万余元存款诈骗一空。小伍和阿吕商量二人结婚的打算,阿吕却屡屡岔开话题。小伍也曾提出质疑要求阿吕还钱,但被其以各种理由搪塞过去。2018年9月中旬,小伍发现她已无法联系上阿吕了。直到民警根据调查找到小伍,她才知道,阿吕因婚恋诈骗案于当月18日在深圳被警方抓获。

  据警方的介绍,阿吕用相同的方式诈骗了包括小伍在内的多名女性,这些女性遍及全国各地,有北京、浙江、江苏、辽宁、广东等地,大多数都是高学历、高收入、年龄在30岁左右的单身女性,多数人都有结婚的想法。

  然而根据警方的讯问,阿吕出生于湖南省衡东县的一个小村庄,行骗之前在湖南、广东等地打工赚钱,曾经就因为盗窃罪被警方抓获,刑满释放后又因诈骗被抓。

  根据阿吕自己的供述,其学历只是大专,并非什么外国名牌大学硕士,更没有什么双国籍、多套房产。他通过网络了解并熟悉国际投行经理的生活及工作细节,并模仿他们平常的一些生活习惯,并用诈骗的赃款包装自己,购买高档西装及其它奢侈品,出入五星级酒店,飞机出行乘坐头等舱,把自己打造成为“外企白领”进行进一步的行骗。

  目前,犯罪嫌疑人阿吕已被依法逮捕,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律师说法】

如何认定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目的。阿吕多次向女方借钱不还,然后再“人间蒸发”,明显是故意骗取女方钱财。

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阿吕利用虚假身份赢得女方的信任与爱慕,并以虚假理由向女方借取钱款,仅小伍一人就骗取了11万元,符合客观要件。

主体方面,阿吕已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客体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阿吕将女方财物骗取占位己有,明显侵犯了女方对其财物的所有权。

诈骗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规定:

1.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年12月16日)的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但不是唯一情节。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诈骗集团的首要分子或者共同诈骗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

(2)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4)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5)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6)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7)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的;

(8)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9)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数额在20万至30万元以上的,依照本法第152条的规定追究上述人员的刑事责任。

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取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诈骗未遂,情节严重的,也应当定罪并依法处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参照本条第四款规定的数额,确定适用原《刑法》第151条或者第152条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如何防范诈骗?

意识

俗话说:“害人之心不可有,防人之心不可无。”当然,“防人”并不是要搞得人心惶惶,关键是要有这种意识,对于任何人,尤其是陌生人,不可随意轻信和盲目随从,遇人遇事,应有清醒的认识,不要因为对方说了什么好话,许诺了什么好处就轻信、盲从。要懂得调查和思考,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反应。

不感情用事

诈骗分子的最终目的是骗取钱财,并且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骗走。因此,对于表面上讲“感情”、“哥们义气”的诈骗分子(特别是新认识的“朋友”、“老乡”、遭受不幸的“落难者”),若对你提出钱财方面的要求,切不可被感情的表象所蒙蔽,不要一味“跟着感觉走”而缺乏理智,要学会“听、观、辨”,即听其言、观其色、辨其行,要懂得用理智去分析问题。最好能对比一下在常理下应作出的反应,如认为对方的钱财要求不合实际或超乎常理时,应及时向老师或保卫部门反映,以避免不应有的损失。

注意“能人”

对过于主动自夸自己“本事”或“能耐”的人,或者过于热情地希望“帮助”你解决困难的人,要特别注意。那些自称名流、能人的诈骗分子为了能更快地取得你的信任,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大多都会主动地在你面前炫耀自己的“本事”,说自己是如何了得,取得什么成就,而且他正在运用他的“本事”、“能耐”为你解决困难或满足你的请求。当你遇到这种人时,你应当格外注意,因为你面前的那个“能人”很可能是一个十足的诈骗分子,而且他正企图骗取你的信任,此时你的反应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你此后是否上当受骗。

忌贪便宜

对飞来的“横财”和“好处”,特别是不很熟悉的人所许诺的利益,要深思和调查。要知道,天上是不会掉下馅饼的,克服贪小便宜的心理,就不会对突然而来的“好处”欣喜若狂。对于这些“横财”和“好处”,最好的防范是三思而后行。

总之,诈骗分子行骗的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博得信任;二是骗取对方财物。对于行骗者和受害者来说,第一阶段都是最重要的,也是行骗者行为表现得最为突出的阶段。虽然行骗手段多种多样,但只要我们树立较强的反诈骗意识,克服内心的一些不良心理,保持应有的清醒做到“三思而后行,三查而后行”,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可以避免上当受骗的。

【小律提醒】

生活交际中,一定要注意辨别骗子,天上不会无故掉馅饼。同时对于涉及金钱的内容,一定要多留个心眼,不要感情用事,仔细验证其身份和理由,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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