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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遭遇“索赔欺诈”

2019-06-21 法律服务网 1784

【案情介绍】

2013年12月,被申请人卡塔尔某公司主动与申请人无锡某电缆公司联系,邀请其参与卡塔尔水电局电缆采购项目的招标,并保证能中标。后经双方商议,约定以卡塔尔某公司名义单独投标,无锡某电缆公司作为卡塔尔某公司材料的供应商配合其投标。卡塔尔某公司提出,为防止中标后无锡某电缆公司不与其签约,需要无锡某电缆公司开出期限为4个月的履约保函,价值为548万美元。

2014年5月26日,双方签订了《共同投标协议》,无锡某电缆公司以此向某银行申请开立以卡塔尔某公司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适用URDG758)。后因银行要求,双方多次对《共同投标协议》进行了修改,最终于7月7日定稿,但落款日期仍为5月26日。7月8日,无锡某电缆公司办理完毕履约保函手续,同日将保函回执发给卡塔尔某公司。7月9日,卡塔尔某公司因无银行账户要求保函转开。7月15日,无锡某电缆公司转开保函完毕并发给卡塔尔某公司。

之后,无锡某电缆公司多次询问项目进展,卡塔尔某公司以斋月假期为由,让其等候通知。8月7日,无锡某电缆公司收到国外发来索赔函,要求赔偿548万美元,其多次通过电话、邮件等与卡塔尔某公司联系,均无任何回复。之后,无锡某电缆公司分别向无锡商会、中国驻卡塔尔国大使馆求助。

【案件处理过程】

无锡某电缆公司将卡塔尔某公司告上了法庭,诉称被告在原告并未违约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向第三人提出索赔,其索赔行为构成欺诈,请求判决第三人停止支付保函款548万美元。无锡中院经审理认定,保函欺诈纠纷中,如止付申请人能够充分、清楚地证明已经全面履行了基础交易的债务,而受益人可以明确无误地被认定为欺诈性索赔保函的,人民法院方可予以认定并止付保函项下款项。认定止付申请人是否全面履行了基础交易的债务,应当以保函项下的基础交易合同载明的内容为准,不应以该合同以外的内容来确定。被告在原告开立独立保函后,在明知合作投标协议的实际签订日期的情况下,以原告未按合作投标协议约定的期限开立保函为由提出索赔,但该索赔所称的原告违约之事由未在保函所附的基础交易合同中得以体现,双方缔结的其他过程性文件的内容不能用于判断及认定被告所称的违约事由;被告将基础交易合同未约定的事项作为违约事由提出索赔,应认定为恶意索赔,构成独立保函欺诈,据此判决第三人终止向被告支付履约保函款548万美元。

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在国际贸易中,履约保函用于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提供担保,常见于工程承包、物资采购等项目中,业主或买方为避免承包方或供货方不履行合同义务而给自身造成损失,通常都要求承包方或供货方向银行申请以其自身为受益人的履约保函。履约保函在为贸易带来方便的同时,却在一定程度上也为受益人进行欺诈性索款提供了方便。本案中,申请人面临的保函索赔情形,值得日后很多企业借鉴。

第一,国际贸易中要谨慎使用履约保函。国内企业出具保函时要以有效完备的实际合同为依据,合同义务应当明确清晰。在实践中,由于激烈的市场竞争,国内企业为了抓住商机,在与对方达成框架性的合作协议时就会应对方要求开具履约保函,此时的风险是极大的,在这种情绪下出具保函,可根据实际情况预先设定保函生效的先决条件来规避风险。

第二,合同内容和所有附件要前后一致。尤其是在多次修改后,更应确保合同与履约保函及其他所有的单据内容相符,以此避免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单证不符而无法收汇。

第三,要及时选择合法途径解决履约保函欺诈。一旦确认保函受益人存在保函欺诈,申请人应立即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止付保函款项,并通知保函担保人。这时候,决策上的任何迟延都有可能使保函担保银行做出错误判断,错失阻截保函欺诈的最好时机。这也是我们在接收本案后,不启动调解程序,而建议申请人采取司法途径的重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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