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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必须知道的合同法律常识

2019-05-24 法律服务网 1619

合同又称为契约,是市场经济社会最常见的商品交换法律形式,随着社会发展,合同在我们生活中越来越常见,那么关于合同,我们普通人不得不知道的法律常识有哪些?今天小编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1、加害给付

因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你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但是只能二选一,不能都选。

例如:乘坐出租车,司机过失驾驶造成你受伤,你可以选择要求出租车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因为你和出租车公司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

2、标的物的风险承担

合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交付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

例如:交房后你取得房屋钥匙,房产证还没办,此时房屋因地震损毁,你仍需承担房款。

3、赠与之任意撤销权

在将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给受赠人之前,你可以随时反悔。但是,公证或因救灾、扶贫等道德义务的捐赠不得反悔。

例如:某地地震,某公司承诺捐款xx元,后来没捐,可以要求其履行合同义务。

4、借款合同之实践性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有借条不足为凭,必须提供对方收到款的凭证才行。银行转账的提供转让凭证,现金的提供对方出具的收条。

5、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20年。

除另有约定,否则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维修责任。

租赁合同是诺成合同,不需要交付租赁物,只需要依法达成合同就成立。

租赁期在6个月以下的,不需要书面合同,但是超过6个月,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如果此时你们不采取书面,那么就视为不定期的租赁合同。

6、买卖不破租赁

在租赁期间,租赁物被卖掉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如:你与房东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到期前房东卖掉房屋要求你搬出,可以起诉。

7、表见代理

表见代理指的是基于被代理人的过失或被代理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存在特殊关系,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享有代理权而与之为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一种特殊的无权代理。

例如:你在路上看见挂着“中国移动XX营业厅”,进去办业务,里面的人员也称“我们是移动的”。结果发生一系列的问题,打电话给移动客服,宣称不是移动自营营业厅而是授权营业厅,移动不承担责任的话,可以起诉中国移动。

8、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指的是,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

不当得利有四个特征: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益与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合法根据。

例如:你的银行账户上突然多了10000,这笔钱是银行打错的,你取了钱然后马上销户,那么这笔钱对于你来说就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

9.任何时候签合同之前都要先仔细看清合同

很多人在签署重要合同——比如购房合同、投资合同、信用卡合同、保险合同、劳动合同等的时候,要么是怕麻烦,要么是出于对“银行”、“保险公司”、“大公司”的信任,根本不看合同的内容就签字了,直到最后被索赔才叫屈:“怎么还有这么一条?怎么还能有这么一条?”那时候什么都晚了。

要知道无论是多大、多知名的公司都是想榨干你身上的每一分钱的。

签署合同者有义务保护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这其中的义务包括阅读并理解合同,包括其中的小字注解等一切信息,对合同中不确定或者持不同意见的条款应提出商榷,如不能达成一致可以拒绝签字。合同一旦签字,就具有法律效力,“签字的时候没看合同”在任何情况下不能作为抗辩的理由。

10.格式条款

指的是订立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进行协商的条款。

大家在签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格式条款,因为格式条款的提供者一方有可能把不公平条款强加于你的头上。

法律对于格式条款的限制是:

第一,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第二,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例如:某个商场规定,过季打折的商品,当面选好,如事后发现质量问题,概不负责退换。这个规定就是格式条款,那么这种规定对顾客是否具有法律约束力?

实际上,该格式条款由于该商场免除了自身应当对商品质量负责的义务,排除了顾客退货的权利,属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所以对顾客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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