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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少年网购仿真枪案”再审轻判

2019-05-24 法律服务网 2025

【前情回顾】

2014年,四川达州18岁男孩刘大蔚通过台湾一家网站网购了24支“仿真枪”,后被海关查获。经鉴定,24支枪形物中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刘大蔚因走私武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的父母随后向福建高院提出申诉。10月18日,福建高院作出决定,认为原判以走私武器罪判处刘大蔚无期徒刑量刑明显不当,刘大蔚近亲属的申诉符合重新审判的条件,福建高院将再审刘大蔚走私武器一案。

【事件详情】

网购24支仿真枪 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刘大蔚今年20岁,在父亲刘行中的眼中,儿子就是一个从小就喜欢玩具枪的孩子而已,从小就有一个梦想,18岁要去参军。刘行中说,儿子从小就喜欢玩玩具枪,在他10岁左右,家里开过一段时间的小店铺,因为儿子喜欢,店里还会进一些小孩子玩的玩具枪。

刘大蔚性格有些内向,成绩还算不错,但在上到初二时就辍学不读了。14岁,他就出去打工,在一个电子厂里做工人。2014年8月,刘大蔚回到老家考驾照。8月31日一早,一个人在家的刘大蔚,被从千里之外赶来的福建石狮海关缉私分局逮捕,理由是走私武器。刘行中说,儿子在网上买仿真枪的事他母亲是知道的。

起诉书显示,2013年8月,刘大蔚通过QQ与台湾卖家“碧海蓝天”商谈购买枪支事宜,2014年7月1日前后,他在台湾卖家提供的网址里选购了24支仿真枪并将相应的枪支型号发给了台湾卖家。枪支货款和代购服务费共计30540元。2014年7月15日,为逃避海关监管,卖家将24支仿真枪支藏于饮水机箱体内部,辗转交由台湾、厦门、泉州、金门等物流、进出口公司进行报关、缴纳关税、转运。7月22日凌晨,该批枪支被石狮海关缉私分局查获。经鉴定,24支仿真枪支有21支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其中20支具有致伤力,认定为枪支;1支不能确定是否具有致伤力,不能确定是否为枪支;3支不具有致伤力,认定为仿真枪。

2015年4月30日,福建泉州中院作出一审宣判,刘大蔚犯走私武器罪,判处无期徒刑。刘大蔚提起上诉。8月25日,福建高院称“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维持一审无期的判决驳回上诉。此后,刘大蔚家人提起申诉,请求撤销此前该案件刑事判决书,启动再审,改判无罪。

2016年4月11日,福建高院正式立案复查“刘大蔚网购仿真枪案”。

2018年8月10日,福建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再审了此案。庭审中,涉案枪支是否为刘大蔚购买的仿真枪,二者是否具备同一性;是否适用2018年3月28日最高检、最高法联合发布的涉枪案件《批复》成再审争议点。

2018年12月25日,刘大蔚走私武器再审案在福建漳州中院宣判,最终,刘大蔚从无期徒刑改判为7年3个月有期徒刑。

【民警释法】

一些市民喜欢购买和收藏仿真枪,且对此不以为然,但这一行为已经涉嫌违法犯罪。若查实,公安机关将按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依法查处,情节严重者将依法追求其刑事责任。因此,敬告持有仿真枪的市民,要立即将仿真枪械上交公安机关。根据《仿真枪认定标准》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仿真枪: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的枪支构成要件,所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的枪口比动能小于1.8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大于0.16焦耳/平方厘米(不含本数)的;2.具备枪支外形特征,并且具有与制式枪支材质和功能相似的枪管、枪机、机匣或者击发等机构之一的;3.外形、颜色与制式枪支相同或者近似,并且外形长度尺寸介于相应制式枪支全枪长度尺寸的二分之一与一倍之间的。

【相关条文】

走私武器弹药罪

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第一款、第二款罪,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六条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

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 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二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井罚的规定处罚。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禁止制造、销售仿真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指出,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两支以上的,便可依法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枪支管理法》第三条 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

国家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枪支管理的行为有检举的义务。国家对检举人给予保护,对检举违反枪支管理犯罪活动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对个人或者单位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制造民用枪支的;

(二)在禁止携带枪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

(三)不上缴报废枪支的;

(四)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不及时报告的;

(五)制造、销售仿真枪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行为的,没收其枪支,可以并处 五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五)项所列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没收其仿真枪,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 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枪支认定标准 曾经发生变化

1996年7月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枪支管理法》首次对枪支进行了定义,其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2001年8月17日,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对于不能发射制式(含军用、民用)枪支子弹的非制式枪支,按下列标准鉴定:将枪口置于距厚度为25.4mm的干燥松木板1米处射击,弹头穿透该松木板时,即可认为足以致人死亡;弹头或弹片卡在松木板上的,即可认为足以致人伤害。具有以上两种情形之一的,即可认定为枪支。”

这一标准在2010年12月发生了变化,公安部对《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进行了修订,这也成为现行的枪支认定标准: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小编提示】

仿真枪支流入社会,将造成很大的安全隐患,“一旦被不法分子获得,就会存在犯罪可能性”。小编强烈建议广大市民不要购买仿真枪支,“如果你自己拥有这类所谓的仿真枪两支以上,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你也涉嫌触犯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这也同样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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