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5-24 法律服务网 1394
发现丈夫赠同居女子200多万元,妻子王霞(化名)近日起诉要求丈夫及其情人返还赠款,但庭审中丈夫称该女子是其公司顾问,拿的是“工资”,二人均拒绝返还。此案引发关注和争议,最终,海淀法院判决支持了这位妻子的诉讼请求。
【案情经过】
妻子:丈夫赠同居女子巨款应返还妻子
王霞称,她一年前发现丈夫赵铭(化名)与晓丽(化名)同居一处、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经王霞反复质询,赵铭承认自己在2013年认识了晓丽,次月开始与她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其间陆续通过现金、转账、赠与礼物等方式,将大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晓丽。据王霞可查明的,共有200余万元。
就此王霞认为,赵铭和晓丽的行为破坏了其家庭、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晓丽返还夫妻共同财产200余万元并付利息。
丈夫:“她”是公司顾问拿的是“工资”
但在庭审中,赵铭不同意返还钱款。他称,虽然自己没和妻子商量就陆续将婚后赚的200余万元转给了晓丽,但他与晓丽是工作上的合作关系。他做进口医疗器械和化妆品生意,需了解相关材料,便聘用材料专业学生晓丽做公司顾问,给她转的是4年的工资和奖励,工资每月2万余元。因晓丽是学生,无法签劳动合同,故他以个人名义向其发工资。另有一些钱,是通过晓丽的卡向他境外账户的汇款。
“她”:账户内大额的是代汇款并未占有
晓丽也拒绝返还钱款,称自己网上找兼职时认识了赵铭。赵铭的公司招聘技术咨询,她应聘后,一直在该公司做兼职,从事的工作包括打包发货、换包装、进口文件的处理、样品送检、取送文件、审核相关产品是否对人体有害、能否经受高温等。在校期间,她抽空来京工作,工资是按项目计算的,单个项目5万元。晓丽也提到,赵铭为利用其对外汇款额度,将大额款项汇入她的账户,相应款项不久即汇出到赵铭的境外账户。
【争议】
赵铭母亲转款算不算赵铭赠与?
晓丽主张,她收到3笔共计近百万元中,第一笔是代赵铭的公司进货的货款,已于当日汇到国外的医药公司;后两笔是为代赵铭向境外账户汇款而收取,已于当日转汇至赵铭的境外账户。就此,晓丽向法庭提交了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明细,显示转出3笔,共计近百万元。其中一笔显示对方为尹某及其账号,其余两笔对方账号和户名一栏为空。晓丽解释,尹某是赵铭的亲友,因其个人的境外汇款额度已用尽,故将赵铭汇款转至尹某账户,以利用尹某的境外汇款额度向赵铭的境外账户汇款。不过法院认为,晓丽提交的证据与所诉事项的关联性不足,无法证明其主张。
另外,晓丽主张她经常帮赵铭及其公司购物,并提交银行账户流水单、网上支付凭证截图等为证。法院认为上述消费记录的时间跨度大、金额较小,无法体现与赵铭所转款项的关联性。
庭上,上述转账中,有笔钱分歧较大。赵铭母亲前年通过自己的账户向晓丽转账18.7万元,后赵铭又给其母转账32万元。王霞认为赵铭母亲是受儿子指示向晓丽转款的,故该18.7万元亦属赵铭对晓丽的赠与。
【法官说法】
夫妻一方擅自赠与全部无效
法院认为,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具有平等的权利,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的,双方应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将共同财产无偿赠与他人,严重损害了另一方财产权益,有违民法上的公平原则,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夫妻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份额,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赵铭擅自将202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至晓丽的名下。赵铭及晓丽虽主张双方存在雇佣等法律关系,但未提交充分证据,亦未对明显异常的汇款情况作出合乎常理的解释。根据现有证据,法院确认赵铭的转款均为擅自作出的无偿赠与,赠与行为无效,判决晓丽向王霞返还202万元。
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平等的处理权”并不等于夫妻双方各自有独立的处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法官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因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故擅自处分行为“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
(来源:网络)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