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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的定义,纠纷种类,风险及防控

2019-05-24 法律服务网 1476

从狭义上讲,融资即是一个企业的资金筹集的行为与过程。也就是公司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拥有的状况,以及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需要,通过科学的预测和决策,采用一定的方式,从一定的渠道向公司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去筹集资金,组织资金的供应,以保证公司正常生产需要,经营管理活动需要的理财行为。公司筹集资金的动机应该遵循一定的原则,通过一定的渠道和一定的方式去进行。我们通常讲,企业筹集资金无非有三大目的:企业要扩张、企业要还债以及混合动机(扩张与还债混合在一起的动机)。

从广义上讲,融资也叫金融,就是货币资金的融通,当事人通过各种方式到金融市场上筹措或贷放资金的行为。从现代经济发展的状况看,作为企业需要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全面地了解金融知识、了解金融机构、了解金融市场,因为企业的发展离不开金融的支持,企业必须与之打交道。如果不了解金融知识,不学习金融知识,作为搞经济的领导干部是不称职的,作为企业的领导人也是不称职的。

融资纠纷的种类

(1)融资租赁纠纷

中小企业融资租赁是指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对供货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契约或者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支付租金的融资方式。

想要获得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本身的项目条件非常重要,因为融资租赁侧重于考察项目未来的现金流量,因此,中小企业融资租赁的成功,主要关心租赁项目自身的效益,而不是企业的综合效益。除此之外,企业的信用也很重要,和银行放贷一样,良好的信用是下一次借贷的基础。

(2)银行承兑汇票纠纷

中小企业融资双方为了达成交易,可向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经审核同意后,正式受理银行承兑契约,承兑银行要在承兑汇票上签上表明承兑字样或签章。这样,经银行承兑的汇票就称为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具体说是银行替买方担保,卖方不必担心收不到货款,因为到期买方的担保银行一定会支付货款。

银行承兑汇票中小企业融资的好处在于企业可以实现短、频、快中小企业融资,可以降低企业财务费用。

(3)不动产抵押纠纷

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是目前市场上运用最多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在进行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融资上,企业一定要关注中国关于不动产抵押的法律规定,如《担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避免上当受骗。

(4)股权转让纠纷

股权转让中小企业融资是指中小企业通过转让公司部分股权而获得资金,从而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中小企业进行股权出让中小企业融资,实际是想引入新的合作者。吸引直接投资的过程。因此,股权出让对对象的选择必须十分慎重而周密,否则搞不好,企业会失去控制权而处于被动局面,建议企业家在进行股权转让之前,先咨询公司法专业人士,并谨慎行事。

(5)提供担保纠纷

提供担保中小企业融资的优势主要在于可以把握市场先机,减少企业资金占压,改善现金流量。这种贸易中小企业融资适用于已在银行开立信用证,进口货物已到港口,但单据未到,急于办理提货的中小企业。进行提货担保中小企业融资企业一定要注意,一旦办理了担保提货手续,无论收到的单据有无不符点,企业均不能提出拒付和拒绝承兑。

(6)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纠纷

这部分资金主要来源于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中小企业如果想通过这个渠道来融资,要注意,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的内容是: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市场、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标等,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优先支持。

(7)互联网金融平台纠纷

相比其他的投资方式,互联网金融平台对申请融资的企业进行资质审核、实地考察,筛选出具有投资价值的优质项目在投融界等投融资信息对接平台网站上向投资者公开;并提供在线投资的交易平台,实时为投资者生成具有法律效力的借贷合同;监督企业的项目经营,管理风险保障金,确保投资者资金安全。爱投资创造的融资方式是让专业的机构做专业的事。一方面利用互联网公开的优势、开放性的优势,同时结合传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控制、信贷审核等等方面的专业度。作为一个投融资的平台,处在中间的结合的地位,两边是投资者和有融资需求的需求方,但是又和第三方的担保机构进行密切合作。对用户的投资进行专业性的担保。同时还和像信用评级机构、资产管理机构合作,为用户的投资信息提供全方面的解读,以及对资产处置后续提供保障。

融资纠纷的处理方法

一、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如a公司现在拥有对b公司的债权100万元,但是这笔钱要在2各月后b公司才能支付。但是因为a公司急着扩大生产急需100万元,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由c公司受让a公司的债权,转让对价为100万元及利息。

二、信托贷款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根据《信托法》、《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作为委托人以信托贷款的方式实现借贷给另一企业的目的。信托贷款的贷款对象是由受托人确定的,委托人在乎的是收益,而不是借款的对象。

三、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及个人等)提供资金,并确定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由金融机构代办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金融机构只收取手续费,风险由委托人完全承担的贷款。

形象的说,就是在a公司和b公司之间加了一个银行,形成了a公司→银行→b公司的一个贷款流程。

四、自然人替身模式

企业和公民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依法受法律保护。出借方可先将资金借给个人(通常为借入资金方的大股东或者可信赖的第三人),该个人再将资金借给实际使用资金的企业,该企业则为该个人向资金出借方的企业提供连带保证,或者再提供抵押、质押等担保。如果个人不能还款时,则出借方追索个人借款人,并同时要求担保企业承担担保责任。

注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五、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

存单质押担保贷款模式是与银行贷款相结合的模式。拟出借资金方实际并不借出自己,而是将自己存入银行取得存单,并以该存单为借款企业向银行申请贷款作质押担保。

以存款做单板,其安全度很高,而且银行业可以获得利息,企业可以从银行实际获得贷款资金。如果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银行则将在质押存单账户中直接划扣还款。担保方则可以向借款人追偿。该种模式下存单质押担保人不能按借贷关系收取利息,但是可以收取一定的担保费。

企业为融资的法律风险与防控

企业的融资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债权进行融资,二是通过股权进行融资。资金进入企业不以股权的形式都是债权融资行为,债权融资按渠道不同主要分为三类:银行贷款、发行债券和民间借款。发行企业债券在我国是被严格控制的,不但对发行主体有很高的条件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这对于一般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是不现实的债权融资渠道;而银行贷款也有严格的审核程序,审批流程较为繁琐,且一般需要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而作为资金匮乏的中小企业,也没有多少可以拿来作为担保的抵押物,从而导致了中小企业特别是急需发展资金的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成功率很低,严重制约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两种融资方式的法律分析

一、以企业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的有关法律分析

通常而言,企业借款有三个渠道,一是向金融机构借款,如银行贷款;二是向其他企业法人借款,如公司间的借款;三是向自然人借款,如公司向某个人借款。通过向第二种和第三种渠道借款的行为又通称为民间借贷行为。其中,司法实践对企业间的借款和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又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短期资金融借已趋于常态化,但其签订的借款合同却未必有效,司法实践中通常会区分不同情形加以认定。若贷款企业以放贷为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因其行为违反了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自始无效;若贷款企业不是以放贷为业,只是根据企业自身经营所需偶尔为之,司法实践中一般会认定为借款合同有效。

作为借款企业,若合同无效,则需返还因之取得的财产;若合同有效,则依约履行合同即可。因此,无论企业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与否,作为借款企业都能达到借用资金的目的。

(二)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的批复》中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也对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认定为有效,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无效:一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职工集资的;二是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的;三是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的。

同理,作为借款企业,若合同无效,则需返还财产;若合同有效,则依约履行合同即可。无论企业与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与否,作为借款企业也都能达到借用资金的目的。

(三)以企业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时要特别注意避免采用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进行资金融借

根据《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符合以下任一特征即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行为: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问题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符合以下任一特征即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行为: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因此,在以借款形式进行债权融资时,要防止误入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风险。

二、股权融资的有关法律分析

融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同意资金以股权的形式进入企业即为股权融资。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应特别注意对股权比例的分配和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握,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操作:

(一)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运营进行掌控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文件,在不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约定,是公司的内部“宪法”和“行动纲领”,公司董、监、高的经营管理行为都受其约束和制约。因此,企业可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实现对公司运营的掌控。

(二)通过股权设计来实现对公司的掌控

股权比例对掌控公司至关重要,股东可通过股权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相对控制、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等,具体如下:

1、持股67%属绝对控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最重要的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属于需要通过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以上才可通过)。股东持股67%即相当于拥有了公司100%的权力,可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2、持股51%,控制线,控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过半数是“相对过半数”:即指相对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而言,不出席会议的则不统计入内。)

3、持股34%,拥有公司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10%,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董事会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综上,股东可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通过股权设计来实现对公司的掌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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