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2-20 法律服务网 1816
【标识85℃就是侵权85度C?】
美食达人公司于2003年创立85度C品牌,先后取得四个“85℃”注册商标且均在有效期内,经过多年宣传和使用,其在第43类咖啡馆、蛋糕店等的注册商标被中国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2016年5月,美食达人公司发现在另一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老西门店销售的、由光明公司生产的优倍系列鲜牛奶产品外包装上的显著位置,使用了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85℃,光明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亦突出使用了85℃。
美食达人公司认为光明公司的使用方式,极易在相关消费者中造成混淆,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光明公司和易买得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光明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5.95万元,易买得公司赔偿其因制止侵权花费的合理开支69.20元。
光明公司称,其在优倍系列鲜牛奶的生产加工中使用了巴氏杀菌技术,工艺参数为85℃、15秒,故在牛奶产品的包装盒上标注85℃是一种善意、合理的描述性使用。85℃仅是一个温度数值,是对文字原始含义的使用,描述的是商品加工工艺特点,不是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美食达人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先并具有较高知名度,光明公司在相关产品上标注“85℃”不属于正当使用,属于在相同商品上使用与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标识的侵权行为,侵犯了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易买得公司从光明公司进货后实施对外销售,两者的行为均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一审支持二审改判,光明是否真的侵权?】
光明公司的在产品盒上标注的85℃只是为了向广大消费群众说明其公司采用的是巴氏杀菌技术对牛奶的处理,并非是在使用美食达人的商标,只是正常的使用温度的表达符号进行产品说明而已,且美食达人公司并未生产过奶制品,也从未在牛奶商品上授权使用过该商标,所以对于在牛奶商品上出现的该商标符号消费群众对其并无多少认知也不会误以为是该公司的产品。而且光明公司作为一个奶制品行业的老品牌,且“光明”商标也为驰名商标,消费者们看到85℃的标识也不会被误认为是美食达人公司有关的产品,一般都会是认为85℃是杀菌技术的温度说明。
而且在光明的85℃在和美食达人旗下的商标85℃的读法上也有非常大的差别,光明使用的85℃是读成摄氏度,但是美食达人旗下的商标被广大消费者会被读成85度C。
所以光明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被控侵权标识的行为,属于对温度标识的正当、合理使用,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对美食达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
(图片来源于网络)
(扫码即可关注法律服务网公众号)
公众号
置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