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23 法律服务网 2779
或许你会经常听到年纪轻轻的劳动者无故辞职,领导批评两句就甩手不干的言论,但是可能是工作压力大,还有可能是真的“任性”。然而,“任性”并不是劳动者的专属词汇,也不是年轻人的专属词汇,即时是企业也会有“任性”的时候。因为企业单方面的原因,无故辞退劳动者。员工不是想辞退就可以随随便便辞退的,企业无故辞退劳动者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劳动者有权利去要求企业支付自己的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的多少也是劳动者关心的一件事情,那么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无故辞退的经济补偿金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劳动维权的意识加大,劳动者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也是十分头疼。意外比明天更先到来,企业说辞退就辞退,一点准备都没有。无法接受突如其来的辞退通知,找企业理论也是置之不理,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企业违反劳动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在企业工作的劳动年限计算,劳动者在企业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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