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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忏悔,“骗医保”是万万不可取的

2018-11-21 法律服务网 2049

车水马龙的今天,人来人往,生活节奏快,生活压力也大。为了节省开支或是为了满足个人私欲,总奢望天降横财。幸运女神没有眷顾在自己身上,于是就打起了国家医保的主意。近日,就有沈阳骗保的37人被刑拘一事。骗保可不是什么小事,不要放任个人私欲,以法律知识淡薄为由从事违法行为,与其事后忏悔不已,不如思考诈骗医保的法律后果是否承担的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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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六条  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二)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诈骗罪的定罪量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资源是社会公众性的资源,而社会医疗保险是为了保障公众基本医疗需要而购买的一种保险。医保基本普及的今天,还是存在骗保的乱象,冒用他人姓名、伪造事故……等。事前“另辟蹊径”的想方设法的骗保,事后却痛哭流涕、忏悔不已,这就是很多骗保之人的状态,被一时的危险想法冲昏头脑,完全不计后果是万万不可取的。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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