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9 法律服务网 3104
千人千面,不同的人想法都会不一致。即使是夫妻之间也会各执其词、各抒己见。意见分歧的情况,也会存在一方私下与人进行交易,例如房屋买卖。但是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纠纷也会涉及到房屋的所有权问题,需要了解房屋产权登记是在个人名下还是夫妻共同名下。购买房屋的第三人构不构成善意取得。对于不知情的一方又该如何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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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般来说,房屋所有权证书若是登记在一人名下,登记方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可以适用第三人善意取得,若买方构成善意取得,那么夫妻中不知情的一方不能追回该房屋。如果是房屋产权证书登记的是共同财产,一方擅自出让房屋,受让人符合取得该房屋所有权的情况,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追偿,也就意味着夫妻一方擅自处理共同财产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当然,第三人若不构成善意取得且出让方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房屋。
(图片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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